房東與前房主存在糾紛法院通知租戶搬出

時間 2022-03-24 21:50:25

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這樣處理是正確的,徐某某現在已沒有使用權,所以你們也得搬,或找房地產公司進行協商

2樓:羅長江律師

xx縣房地產綜合和開發公司與徐某某為房屋租賃合同關係,徐某某又將該房屋轉租給你。徐某某未支付拖欠的租賃費及房屋佔用費,被判解除租賃合同,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被要求騰退房屋。徐某某與你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失去存在基礎,依法你應該騰退房屋,如有損失你可起訴徐某某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的損失。

這正是房屋轉租的風險所在。法院做法是正確的。到時候你們要搬。

3樓:張領坡

有了問題需要解決,不是無可奈何。我可以提供一個建議,請你參考。從你的表述看,租賃合同好像沒有解除,你可以代替徐履行判決,支付租賃費及房屋佔用費,繼續佔用房屋;然後向徐某主張你的損失。

僅供參考。 另外,你可以通過法院與上述公司協商,以你自己的名義繼續租賃,免去搬遷造成的影響。僅供參考。

4樓:楊文戰律師

按你介紹的情況,你現在租賃的房子產權,應該不是向你出的租人的,他是向產權人租賃的,如果他不按時交租金導致產權人解除租賃合同,那你也無權繼續使用,法院是有權要求你搬出的。

如果你因此受到什麼損失,可以找你的出租方要求賠償。當然,搬出時間是否夠,這個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同法院溝通。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同法院溝通,如果你租賃時房東所提供的證照齊全,而租期又未到,你是可以不搬的

房東與他人有經濟糾紛,影響租戶居住該怎麼辦

6樓:

哦,既然是他們的糾紛,你就好好說你還需要租來做生意。不過,你可以和前房東考些還價,就是合同上的期限租費轉成交給前房東,相信你現任房東沒錢還吧。

直接進入生意談吧,一切皆為利益。就說如果不滿意租費的話,就讓你照合同5年完成再搬吧。真的還是趕人就賴皮,上有祖父母,下有兒女等,博取同情。

再不行狠狠反擊吧,律師上見真章。最重要你的合同啊,鐵證。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房東不要影響住戶生活、休息等,否則退房。

房東與房客未簽訂租房合同,房租到期,房東要求收回房屋,房客耍無賴不肯搬走,那該怎麼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合同法》第抄二百一十五條 租bai賃期限六個月du以上的,應當採zhi用書面形式。當事人dao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因為租期到期,合同關係自動解除,因此房東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個人權利,例如尋求公安機關配合或者人民法院。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抄,房屋租賃期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合同。而對於口頭約定的口頭協議,只要在六個月以下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說租賃到期的話,房東自然可以收回房子。

對於你的情況,再找對方協商一下(也可以請社群的工作人員一起去做做工作),再給他幾天寬限期,要是還不搬走的話,那就只好起訴到法院請求支援你收回房屋,然後再請求賠償你的損失。當然,你也可以直接收回房子,但對於房內的房客的財務最好能找個好的地方封存起來(房客自然會取回)。要強調一下,直接收回的最好約請相關單位在場,比如公證處、街道、、派出所、社群都可以。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人是非暴力不合作,你要不他更凶,才能趕走這些無賴

11樓:戈壁賞荒

1、找居委會抄等組織或者部門介入襲調解,畢竟不是什麼太大的糾紛。

2、確認房客不肯搬走的原因,對於是否是租房、租房日期是到什麼時候需要對方確認。如果只是他暫時在別處找不到房或者其他原因,對於租房事宜、租房日期沒有異議,則應協商最後日期。如果房客對租房事宜、租房日期有異議,而房東有證據證明該異議不應存在,則可起訴房客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打110吧,解決問題最快。當然這也是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型別,這個就慢了

租戶換人了沒通知房主,房主有權讓他搬離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租戶換人了沒通知房主,房主有權讓他搬離嗎?

有權。你沒有出租房子給他,

沒有收他的錢,

跟他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完全可以讓他搬離。

望採納,

謝謝了。

14樓:

如果原租戶的租房合同沒有到期的話,房主是沒有權利讓新租戶搬走的,因為新租戶只是舊租戶將房子轉讓給他的,也就是說新租戶也是交了錢的,交了錢就存在事實合同關係。只有等到房租合同到期後,房主要麼重新給新租戶簽訂合同要麼通知他搬離。

15樓:王小娟

租戶可能是把房租給你了,然後自己又有其他原因不得不離開這裡,想到做個順水人情,讓朋友來住,我覺得吧,你不能讓別人搬離,就算是你有理由,但是以前的租戶房租沒有到期,他們也可以不退房,你照樣不能租給下一個人,不如就讓現在的租戶住,到期了他們覺得你人很對,就會續租下去,你也不用再去找新的租戶是不是。

16樓:

那也得看你當時跟人家租戶咋籤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了,他把房子給你租出去了,這個您有權收回,如果您這個租戶沒到期,房子給別人住了,這個你也說不出什麼來,等到期了以後再說吧,你想不想租給這家對不對?他給你拿房費就行唄,租給誰還不一樣呀?

17樓:咔朵蔓延

有權,與租戶合同人員不同了,

房東欠7萬債款沒還租戶就把合同期內的房屋擅自賣出,已過戶給第三人,第三人要求租戶該合同到期後搬出,

18樓:匿名使用者

1、房東欠租戶款:屬於借款糾紛,與租賃合同、房屋買賣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

2、關於房東欠租戶的錢:如果已經到償還期限,房東不還,租戶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

3、關於租賃合同及優先購買權:

(1)房東賣房,應提前3個月通知租戶,租戶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按《民法通則》解釋的規定,房東不按此規定事先通知租戶的,租戶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如果租戶在房東通知的期限內沒有表示購買,不能再請求優購權。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18條: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假設第三人的優先購買權放棄了、房東與第三人的買成合同成立且有效: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第三人無權解除租賃合同;但原租賃合同期滿後,第三人有權決定不再續租。

3、【第三人要求租戶該合同到期後搬出】:如果第三人的買賣合同有效的,這樣要求不違法。

4、【租戶以優先購買權和賠償債務已經上告法庭為由 是否可以擅自霸佔房屋不搬出?】:

你說【擅自霸佔】?是說租賃合同到期後還想不搬走?那樣沒理了。已經告上法庭,只表明有糾紛,不代表法院已經確定你對此房有什麼權利,再「霸佔」房子是侵犯第三人的房產所有權了。

19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同等條件下租戶擁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在這些手續完成前,或者法院判決前霸佔房屋,這個只能協調解決。其實這只是個什麼時候給錢的問題,租戶的優先購買權一經法官確認成立,立即付錢,問題就瞬間解決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關於《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如果承租人以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為由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所以,你這樣做是不合理的,第三人完全可以要求法院對你強遷。

你現在與房東是合同糾紛,那你可以就房東違約對你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也可要違約金(如果合同約定的話)

21樓:熊惜玉

欠錢是欠錢,不能因為欠錢就霸佔他人財產!另外,除非你真的想買房,不然別以優先購買權來打官司!你想買房才可以!

最後,欠錢你可以打官司追要!你別弄混淆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看7萬塊是屬於借款還是房租定金了,以及原來租賃合同中的條款了

23樓:尋宗覓澤

從樓主的問題上看,租戶想要起訴的對方當事人是「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取得的房子,是依據合法的,手續完全正確,並且進行合法登記,那麼「第三人」已經成為合法的房屋所有者。也就意味著,第三人對這所房子享有所有的佔有、使用等所有權。

租戶想要實現「霸佔房屋」幾乎不可能實現!

樓主的問題我還是有些地方不太清楚,需要問一下

1、租戶和房主之前的租房合同是以還債為主的合同,還是單獨的租賃合同?如果是還債為基準而以租房子為形式的,那麼租戶只能想要繼續在房子裡進行「霸佔」或者「租房居住」,那麼可能性為零。因為它不具備「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不能以優先購買權喂起訴依據。

2、如果租戶和房主的房屋合同是」單獨的租賃合同「,那麼租戶可以給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只不過房東變成了第三人。

簡單地概括一下,如果租戶的「高人」,沒有足夠的能力,那麼本人建議租戶不要進行起訴為好。這種官司贏得可能性不大,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非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就是指,他們並未登記,但是現實生活這種可能性幾乎為零。

所以本人建議如果租戶想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只剩下和房主的債權關係了。租戶應該注意的是要及時向「房主」追要債務,因為債務的有效期為兩年,如果兩年之內租戶一直未向房主追要債務的表示,那麼該債務在法律上就不保護了。也就是說,該債務再向法院要求,也不可能得到給還。

並且,要告訴樓主注意的是,債務證明(例如欠條)務必要儲存好,這是樓主七萬債權的唯一有力證據!

2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人完全有理由取的所有權,你的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援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1.租賃合同對此有約定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法條,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但不能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6樓:金追溯

官司不否勝訴取決於以下二個問題:

1、房主與租戶在借款合同中有沒有把「房子在未還清欠款前不得**」這一條。

2、有沒有在租房合同中寫上「未還清租客債務,租客可以長期居住」。

如果有了以上二條,勝訴100%。

如果沒在租房合同中和借款協議中寫上這二條,勝訴率為0(因為是合法交易)。

只能以債務糾紛起訴房主能贏這場官司。但贏了官司不等於拿到錢,沒有還款能力贏了官司

也是0。

只怪當初租客沒有把房產證做抵押,只能靠運氣了。

27樓:章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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