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以新增嗎,戶口本上能加個曾用名嗎

時間 2022-03-29 04:15:20

1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要求在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戶籍資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等級並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民警調查核實後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核准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

戶口本上能加個曾用名嗎

2樓:林葉雨下

1、到轄區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請;

2、轄區派出所進行調查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更名申請事由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4、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樓:

可以。只有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辦理科室去申請名字修改即可。

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樓:晴毅

不難,只要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就行了,但是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所需材料:

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程式:

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週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所以,申請增修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5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能。一、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於對公民戶口身份證件曾用名和別名專案填寫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5]6號)

二、辦理條件

公民要求在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戶籍資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等級並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民警調查核實後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核准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

三、辦理程式

向現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及材料,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認定理由正當的,填寫《戶口登記專案主項變更更正審批表》,由派出所所長簽署意見報縣局審批後,方可給予辦理。

四、申報材料

1、本人或者監護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

2、是幹部、職工的,還需提供所在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正式使用過的證明;

3、其它所需的相關材料;

4、民警調查核實後經派出所所長核准報縣局稽核後辦理。

五、辦理時限:

對申辦材料齊全、符合標準申請增加曾用名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由社群民警寫出調查綜合報告並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公安局;縣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收費標準和依據:不收費。

6樓:匿名使用者

汝州市王寨鄉朱窪村4組,宋霖灑2023年5月21日出生證件號410482200905210547新增個曾用名叫宋琳婕

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需要什麼資料呢?

7樓:雀昂

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需要申請書(證明、單位或學校的、村委會也可以)寫明原因(理由),到派出所申請辦理。

8樓:百事通

回答您好!我們正在為您解答這道題,我正快馬加鞭為您整理答案, 請稍候

居民由於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請在原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或者更換姓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週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需要申請在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具體申請辦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專案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的交納一定的工本費用(約十五元人民幣),更換領取新身份證即可。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動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戶口本新增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即可。

我的回答如果對您有幫助的話,麻煩給個贊,謝謝

更多12條

9樓:匿名使用者

出生證明 出生地區的證明材料 派出所的章印。

如何在戶口本上加曾用名

10樓:民生為本

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週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申請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週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2.《戶口簿》

3.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4.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11樓:樸闌同映菱

曾用名不是想加就加的

曾用名是說你以前曾經用過這個名字,根本不是你想的那種人家不給你加。你這種情況只能是去改名,把名字從繁體改成你經常用的那個簡體,的確很麻煩,因為公安局會讓你提交一系列證件和檔案啊什麼的,凡是牽扯到有你名字的正規證件你都要提交都要公安局改正。等你名字改了以後,你的戶口上曾用名那一欄就會是你繁體的那個名字!

12樓:

你覺得那個名字好就用哪個名字 然後把另一個改一下 到當地派出所辦理 需要當地街道辦事處 管委會的證明 學校的不需要 。

你這樣變成曾用名是不可以的 而且以後做什麼都會很麻煩 曾用名只是方便你的資料 檔案 對你考試沒用 一切以身份證為準 o(∩_∩)o

13樓:床嗇橙

外地的可以在本地加曾用名嗎

戶口本新增曾用名有什麼流程?

14樓:民生為本

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週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申請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週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2.《戶口簿》

3.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4.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

我想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需要什麼手續

15樓:未來法律

去派出所辦理。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影印件並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週歲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父母《結婚證》)。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16樓:好心情站

如果你現在的名字是在原名基礎上改的,可以把原來那個名字加到「曾用名」裡去,否則,不可以。

政策參考:

《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六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可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第九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一)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二)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六)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八)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條 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第一百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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