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分居,另一方不出孩子的生活費,怎麼辦

時間 2022-04-26 14:30:07

1樓:葉幫陽

1、關於離婚的條件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

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4、關於離婚的程式、所需證件及費用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2樓:

可以上法院離婚,法院會判他出生活費的

雙方離婚後一方不給孩子生活費,人又找不著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求助法律,需法院強制執行。

分居三年,前段時間離婚了前任公公告我跟他兒子沒給生活費,我該怎麼辦?

4樓:法之道

訴訟請求是成立的,你們倆個作為法定撫養人應該支付撫養費。至於前任欠你父親的錢,屬於另外一個法律關係,需要另行起訴。採納謝謝

5樓:樑子凌

人家幫你要孩子,你給生活費更應該,告你們倆是對的。你前夫和你父親的債你們另算。

6樓:

這種婆家真不要臉,都分居了,再說了生活費找他兒子去啊,找你幹嘛。帶孩子那是他願意帶的,再說了孩子又不是你一個人的他帶是幫他兒子,跟你有什麼關係。有沒生養兒媳婦,兒媳婦憑什麼養你,人都是互相的。

人心換人心。

7樓:匿名使用者

他兒子沒給他生活費,還需要你給他嗎,這樣做是沒道理吧,應該問問他兒子吧。

8樓:吉他冷小白

如果你倆已經離婚了,也有了小孩,法律應該在離婚的時候就會判定好孩子會歸誰,另一方就得出生活費的,你不要孩子就得出生活費,不能讓老人帶孩子。

9樓:羽樂小將

離婚了就沒有任何關係了,千萬別生憐憫之心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情況複雜。孩子歸誰,誰就還錢

11樓:luwei超

沒事啊坐等起訴,然後法院怎麼判怎麼給

12樓:吉夏侯蘭

這幾年孩子一直是公公拿錢養著。

13樓:耳聾助聽器

唉,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14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也告他兒子,欠錢不還

老婆鬧離婚分居了還要生活費不給行嗎

15樓:庚莉莉

不行的,現在民法典規定,在婚姻存在其間是必須給的,你們現在是鬧離婚分居,而沒事辦離婚,所以還是要給的。

16樓:潛北珈藍

如果你們倆有小孩了,那麼孩子歸她帶 給生活費是理所應當的,如果沒有孩子離婚了那麼這個可以不用給,如果現在還沒有離,這個生活費還是多少給點,畢竟女人嘛,男人也別太計較這個了,你也不能給她一輩子啊,只是時間問題,所以先給著,但是問題得趁早解決 這是重點哦。

17樓:上海袋虎資訊科技****

跟她去商量啊,如果你是受害一方,自然不用出錢,一般情況下,離婚還是需要贍養費的,畢竟女的腰帶孩子啥的,所以會偏向女的一點,比起房子啊車子啊什麼的,這點事小錢了。。。

18樓:白頭山下老人蔘

一個男人,要學著大度一些。用老外的說法就是要紳士。別說還沒有離婚,就是離婚了,曾經的夫妻,有困難也要幫一把。

19樓:卑鄙一狼

不行,離婚也要給撫養費的。

20樓:小胖熊

想離得快,這個方法很靠譜

夫妻分居未離婚期間能否主張撫養費

21樓:墨汁諾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2樓:1987蔡仁彬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分居未離婚期間也可以主張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23樓:功高歌

離婚是否為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問題:夫妻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可否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儘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做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並支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子女撫養費。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採取分別財產制的,由於財產的個人所有性質,夫妻需以各自的財產履行自己撫養子女的義務。而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之間,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撫養子女可以視為另一方的共同撫養,這在夫妻關係正常的情況下的確如此。因此,有種觀點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撫養子女,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以認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撫養義務,子女沒有理由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財產實際上是處於分割狀態,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著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其財產狀態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後各自的財產關係相似。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勢必使一些當事人藉此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

故法院應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可以判決支援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因感情不和沒****,分居兩年了,又找人了還和別人生孩子了,去法院起訴一般法院會怎麼判?

24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沒有離婚有跟別人生孩子,那就是重婚罪,最好是先把婚離了,然後再趕緊和現在那個辦結婚,不然的話小孩上不了戶口,而且你之前那個有權對你進行重婚訴訟,懂不?

25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λ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¼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審理。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日期。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δ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¼。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婚姻法 三十三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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