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離婚如何分

時間 2022-02-07 02:45:11

1樓:

問:婚前男方買的房,女方出資裝修,結婚後貸款一起還。如果兩年以後離婚,房子和已還貸款怎麼分,裝修的費用可以要回嗎?

房產證是結婚以後辦理的,但名字寫男方的名字,又怎麼分,如果寫兩個人的名字可以算平分嗎? 答:新《婚姻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依據上述規定,在夫妻之間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不因夫妻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某項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毫無疑問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期房的預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產權證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和實際取得房產證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如果在這個時間差當中恰好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出產權證之前又與他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應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性質?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答案是房屋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智慧財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後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後,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後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於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後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並且婚後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於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於還貸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於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於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但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後辦理房產證時,雙方同意上面書寫兩個人的名字時,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視為雙方約定婚前所購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你所述情況,所購房屋應歸男方所有,如果房產寫你二人名字,則屬於你二人的共同財產。由於該房屋屬於貸款所購,因此,對於二人結婚後還貸部分及還貸部分的增值部分二人平分,以前的部分歸男方所有。

2樓:月光一族於

這視作共同財產,分割需要均分,不過你們可以算一筆賬,誰負擔的費用多,可以協商解決的。

3樓:飛翔的怪兔

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按照公平起見,房子會判給購買方,但根據出資額給予出錢裝修一方相應補償,可計算一定的利息。

婚前房子是女方出資買的貸款房婚後是男方出資裝修和房貸,離婚後怎麼辦

4樓:口袋律師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債務屬於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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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小強看法

按各出多少錢比例分了,好聚好散。

結婚前女方按揭買房,男方家出資20萬元裝修,之後結婚,離婚後這部分財產怎麼定性

6樓:川東傑克

婚後的都可以平分,婚前的得有證據

7樓:1129小八哥

哎沒結婚就想分家產了,這樣好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老殼有包,什麼都去貸款買,

婚前買房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裝修款,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9樓:焰流

小芸和男友小剛畢業後一起留在上海。經過幾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積蓄,2023年雙方準備買房結婚。兩人在閔行區黎安路看中了一套兩室一廳室,當時價值80萬元。

小芸也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積蓄用於買房,但小剛慷慨表示:在老家,都是男方負責買婚房,這件事情不用你操心。小剛繳納了首付款25萬元,辦理按揭貸款55萬元。小芸負責了全部裝修費用。

結婚6個月後,房產證辦下來了,登記的是小剛的名字。5年後,夫妻倆決議離婚。在離婚協商過程中,小芸要求分割房產,但被小剛一口拒絕:這房子是我婚前出資購買的,屬於我的婚前個人財產。

雙方爭執不下,只能訴至法院。法官提示小芸,該房產認定為小剛婚前房產的可能性很大,建議她考慮調解方案。我要求小剛返還當初的裝修款。

另外目前該房屋已增值30萬元,沒有我的裝修維護和參與還貸,房子不可能增值,所以我還要求分配增值款的一半。小芸不知自己的要求是否可行,於是急切地向律師求證。

李仁正律師解答1、房子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本案涉及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婚前按揭房產的歸屬問題在現行法律實踐中觀點非常統一,即該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是依據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取得。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產權證的行為,實際上是購房者的婚前債權轉變成物權的過程,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是婚後財產。本案中,小剛對婚房的所有權在簽訂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後就已經取得,該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小芸無權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共同還貸款的一半應返還女方根據法律規定,婚前按揭房產中由夫妻共同償還的款項,可以理解為用夫妻共有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共同償還的款項,離婚時應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買房一方將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一方。3、婚前個人房產增值歸男方個人所有

未購房一方是不能分配對方婚前個人房產增值的。該房產作為購房者的婚前個人財產,購房者對其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處分權。該房產的增值,是基於購房者在婚前購買該房產的行為,而不是基於婚後償還貸款的行為。

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決於市場因素,而不取決於是否還房貸和還房貸多少。所以本案中儘管該房屋已增值30萬元,但小芸不能分得。4、裝修款應予適當返還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小芸婚前個人出資對小剛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使房屋實現增值,該增值部分屬於小芸所有。在離婚時應當根據原裝修款項以及目前房屋現狀,適當折舊後取得補償。5、女方可要求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小芸離婚後沒有自己的住房,目前的法律規定充分考慮到弱勢群體的利益,小芸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小剛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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