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被辭,沒簽勞動合同,有產假嗎?

時間 2022-05-08 18:50:10

1樓:笑神仙鷙

這一個月可以認定為試用期,雖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已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則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並給相應補償金。作為勞動者,當被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僱時,首先要看該決定是否在試用期內做出並送達給自己;其次,要求用人單位說明解僱自己的具體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

如不具備上述條件,用人單位的解僱則屬於違法解僱,勞動者可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賠償金(以經濟補償金為標準)的訴求。

2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沒簽勞動合同,有產假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有產假。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仍不能協調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併賠償雙倍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寒愉廣盼柳

1、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2、判定勞動關係成立與否,應當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判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3、只要勞動關係成立,就可依法享受勞動者應有的待遇,不僅僅是產假,還包括按《女職工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也應當給予報銷。

4、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保險**支付專案及標準。

(一)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再按生育女職工產假前月工資標準支付給本人。剩餘部分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

(二)分娩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費和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女職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接生費300元(難產、雙胞胎接生費500元,剖腹產接生手術費800元)。

超出上述標準的醫療費及藥費,由單位報銷。

不為勞動者建立生育保險的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賠償

5樓:樂觀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經用人單位同意。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

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賠償金,如果是合法解除,則無需支付賠償金,雙方協商一致的,應支付經濟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關於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a、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b、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未籤勞動合同擅自辭退員工賠償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原告鄭某訴稱:2023年3月30日,原告鄭某因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招聘進入該學校,至2023年12月1日離開被告處,共工作8個月。被告違法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予原告購買社會保險。

期間,原告多次要求籤訂勞動合同,補交社會保險,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敷衍推脫。

2023年11月30日,被告無故要求原告交納車輛承包費用10000元,原告因家庭困難無力交納,便遭到被告辭退。為此,原告於2023年12月22日向安徽省潁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安徽省潁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為此原告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9279.6元(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1日,每月工資4182.8元);

2、被告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4182.8元;

3、被告依法補交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社會保險費用(具體數額按社保局的計算為準)。

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辯稱:2023年9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教練車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教練車輛,並可聘用教練,自主管理、自負盈虧地從事教學行為,承包期是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

承包期間,原、被告之間按照培訓人員數量結算勞務費用,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原告的勞務費用分別是1010元、2460元、3114元、4972元、5547元、4677元、2549元、3169元、3418元、1923元。該勞務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防暑降溫費、服裝福利費等。

原告無教練資格證,被告不可能聘用無教練資格證的人員從事教練員崗位。所以,原被告之間是勞務合同關係,不是勞動關係。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原告訴請的雙倍工資計算也有錯誤,原告的工資應按照基本工資1010元計算,共十個月,即雙倍工資為10100元。

原告違反合同約定,私自離開用人單位,也未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其本身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20000元。對此,被告將保留訴權。因此,被告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

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前置」案件,本案中,原告雖提供了仲裁機構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但通知書中未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即原告申請勞動仲裁時的請求事項不明,所以原告的訴請程式錯誤,應當先對起訴的訴請申請勞動仲裁。

潁上縣人民法院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雙倍工資29279元;被告某駕駛員培訓學校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經濟補償金3274.9元;駁回原告鄭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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