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非法用外籍勞工能構成刑事責任嗎

時間 2022-05-13 15:00:09

1樓:高輝律師

單位非法用外籍勞工不構成刑事責任屬於行政責任管理範疇。

法律分析非法僱傭外籍勞工屬於非法用工的情形之一,不夠成刑事犯罪,根據現行的刑法法條中沒有對非法僱傭外籍勞工進行規定。但是行政法規和規章已明確將其界定為「非法用工」。勞動相關法律規定,所謂的「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

外籍員工未經批准在國內工作屬於該情形之一。外國人的護照有工作簽註就是合法勞工。大陸人在港澳的要有通行證並且要有工作簽註(d類簽註)才是合法勞工,否則都是違法勞工,包括有護照的大陸人都是違法勞工。

違法勞工處罰:  由勞動部門和公安局出面查處。目前,有關部門對境外「黑工」等「三非」(違法入境、居留、就業)現象,基本的處置辦法是「發現一個、查處一個、遣送一個」,對私下僱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僱用做法的同時,能夠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金,並責令其承受遣送私下僱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花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僱傭外籍勞工屬於非法用工的情形之一,不夠成刑事犯罪,我國現行的刑法法條中沒有對非法僱傭外籍勞工進行規定。但是行政法規和規章已明確將其界定為「非法用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謂的「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

外籍員工未經批准在國內工作屬於該情形之一。

非法用工的情形有哪些,企業非法用工有什麼法律責任

3樓:小揚說歷史

非法用工的情形包括:

1、應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應依法應登記、備案而未登記、備案單位的用工;

2、已經辦理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單位的用工;

3、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或被撤銷登記、備案單位的用工。

4、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外籍員工未經批准在國內工作。

非法用工要根據具體違法情節來判斷其法律責任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 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 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樓:日照四季陽光

使用童工、未經備案登記招用勞動者等;依法律規定對非法用工進行處罰。

常見的非法用工情形有使用童工,未經備案登記招用員工,外籍員工未經批准在國內工作,違反勞動派遣,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等等。嚴格意義上講,凡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建立的非法勞動關係,都屬於非法用工。

對於非法用工,要根據非法用工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分別進行處罰。例如對手用童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非法用工單位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5

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用工的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非法用工賠償標準根據《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

7樓:簡簡單單

1、非法用工是指使用童工、外籍勞工等情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非法用工的用工合同無效,而且,還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2、《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非法使用外籍人員僱主如何處罰??如果是罰款則是多少?

9樓:小曉侃娛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以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50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5000元,總額不超過100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拓展資料

非法聘用外籍人員是指聘用未取得在華合法就業身份私自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人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北京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京工作生活,北京市每日有外國人近20萬人,居住地已經遍佈全市所有行政區縣。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員融入我國社會,一些外籍不法人員也藉機混雜其間,伺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據統計,違法犯罪外國人中「三非」問題較為突出,此類外國人大多無生活**、無穩定住所、無正當職業,有的甚至專門來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環境安定,必須嚴格控制外非法入境,包括非法用工。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辦法

10樓:南海珊瑚礁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出鏡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樓:中顧法律網

不罰款,吊銷執照 希望我的回覆能夠給您幫助

非法用工,企業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2樓:

首先我們要搞清什麼是童工,所謂童工就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我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規定:

「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11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並承擔**期間的全部**和生活費用。

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補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所以,僱傭童工的用人單位,在童工從事勞動期間發生工傷,不僅需要承擔**期間的全部**和生活費用;鑑定為傷殘的還需支付撫卹費;同時還承擔將童工送回原地的義務。 建議及時向用工單位所在的勞動部門反應,需求權益保護。

中國大陸對非法使用外國勞工怎麼處罰 10

13樓:鏡湖閒人

基本上就是罰款加遞解出境

14樓:竹爆平安

就要罰款

追究責任問題,嚴重的要刑事責任,

在國外也可以起訴通過領事館

非法僱傭外國人工作會有什麼處罰

15樓:甜美志偉

會被罰款,每非法僱傭一個人就罰款一萬元 ,不超過10萬元。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擴充套件資料: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陸的;

(三)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准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資訊,或者拒絕協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三)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准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二)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航線行駛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的。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稽核驗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洩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資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

(五)私分、侵佔、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罰款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在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當場收繳。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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