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解除嗎

時間 2022-05-17 12:20:17

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注意,如果與單位簽訂培訓協議或者保密協議的,那麼在約定期限內,勞動者提出辭職,那麼要支付違約金的。

勞動者申請辭職,那麼在試用期的,提前3天,不然,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而且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勞動者提出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三種。

一、勞動者提出分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怎麼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才能算解除勞動合同?

才簽訂了一年的合同,還有一年不能工作,那你簽訂什麼合同。去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吧。最好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如果還有問題,你再來問我,如果你滿意,請採納我的答案。知道你的意思,你在單位工作了五年...

勞動合同解除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系違法解除行為,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因此所說情形構成違法解除,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可以單位解僱,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

補充一下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