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懂法律的幫忙分析下 房屋施工事故賠償

時間 2022-09-16 19:20:10

1樓:

房主與工頭在法律上的關係很難確定。從判決要房主承擔30%責任來看,應當是承攬關係,法律依據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裡的「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是按份責任的30%。

如果房主是將倒樓板的工作承包給了工頭,應屬於承包關係。其法律依據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2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你敘述的案情來看,法院判決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至於賠償30%是否多了,這個應當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一般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三七開的。

至於上訴是否可以降低賠償數額,由於沒有看到判決和相關材料,不知道是否具備降低的事由,故這裡不好亂說。

2樓:銅陵孺子牛

房主與工頭在法律上是勞務合同關係,由於包工頭不具備資質故房主要承擔賠償和連帶責任。

按照我們目前司法實踐房主30%是差不多的。

賠償責任是指全部損失的30%。

此型別處理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了。

3樓:溫州律師

房主和包工頭是承攬合同關係,但是房主選擇了無資格的包工頭,有過失,所以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

沒有精神損失在本案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答:房主與工頭的法律關係是由雙發的建築承包合同引起的合同關係(雖然只是口頭協議)

第二答:與出事者無直接關係

第三答:房主由於將建築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承包方,在例項中一般是要承擔一小部分的連帶責任

第四答:賠償的比例並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由法官自有裁量,

第五答:如果上色的話,有可能降低賠償,例項中有賠償比例在10%~~20%的。

另:傷者的總賠償數額也是可以從中看看要求是不是合理:一般情況像這種僱傭關係的人身傷害賠償,賠償的費用包括(明文規定數額的: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伸縮性的: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如果構成傷殘,還要有傷殘賠償金)要視原告提出的具體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再另:對於此類農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理論上爭論較大,實務中判決理由和結果迵異。

另一類觀點就是此種關係為承攬合同關係,房主無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無論在理論與實務中都尚未形成全國內的統一,故建議委託律師按不同地域的判例來操作。

再另外:依照現行的建築法律法規,對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必須要由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隊承建,如果問題問的是樓房 第二種爭議就不存在了。

懂法律的請幫忙分析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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