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有權善意取得,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時間 2022-09-23 00:55:09

1樓:恆略勞動律師

比如甲將一名貴花瓶出租給乙,乙無權將花瓶以合理的**出賣給丙,並隱瞞了花瓶屬於甲的事實,丙就 屬於善意第三人,法律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正當利益,規定甲只能找乙賠償花瓶的損失,而不能追究丙責任。

2樓:法之道

善意取得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善意取得。一般動產善意取得需要滿足四個要件,一是無權處分,二是善意,也就是不知道是無權處分,三是支付合理價金,四是完成交付

3樓:清晨在雲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為調整國內外民事關係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於2023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4樓:

善意取得,屬於無權取得,需滿足一定條件。

比如,不動產的多重買賣,(俗稱一房多賣),房主將房屋**,與買家1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房價**,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其在未告知說明的情況下又與買家2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合理價款並且完成了過戶。

那麼,雖然買家1簽訂合同在先,但買家2由於對前手交易並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價款並完成了過戶,則買家2基於善意取得,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買家1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只能向賣家主張違約責任

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5樓:帳號已登出

善意取得制度係指動產佔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佔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制度的重要的補充,對完善有關物權制度的缺陷具有很高的價值。

6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民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

7樓: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民事法律中的善意取得是指什麼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跟你舉個列子吧 如abc三人 其中a的房子由b保管b在a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賣給c【這裡c知道房子不是b的那就是惡意 若c不知道房子不是b的那c就是屬於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可以對抗第三人 是不是善意就要看當時人知不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 列子中房子是a的而不是b的這個情況就是利害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不動產或動產的讓與人,在不法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是,一出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即受讓人在受讓該財產時相信讓與人有處分權。三受讓財產是以合理的**有償[取得,四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各項權利。

所有權,善意取得問題!!!

10樓:one豆豆

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較的。

我國民法採羅馬法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經過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權,而應當返還給權利人。

反過來說,善意取得所針對的動產,應當是佔有委託物,比如因租賃、寄存、借用等,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物。而非佔有脫離物,也就是遺失物。

你所說的兩年期,應該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償轉讓的情況。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設定的兩年期。這兩年期,權利人可以找受讓人追回,也可以找無權處分人請求不當得利或者侵權損害賠償。

ps:找受讓人追回的情形也分為兩種

1、受讓人通過拍賣,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情況下,權利人應當支付相應費用,即有償回復。

2、除此之外,不須支付費用,即無償回複製度。此時,受讓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下,才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費用返還權。

11樓:孫法官說法

物權法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的第一條,即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該條規定說明:

一、原則上,對無權轉讓行為,物之所有權人對物有追回權。也就是說,無權轉讓的行為無效。

但是,對「追回」的法律後果,如,費用、損失、損壞、程式、救濟手段,都沒有作出規定。

二、符合(一)、(二)、(三)條件的,受讓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這裡,應該理解為「同時具備」這三項條件。因為,法律沒有說「具備三項條件之一」。

這樣的理解,排除了贈與等行為。也就是說,必須是通過「買賣」的方式。否則,就無法理解「以合理的**轉讓」。

三、必須登記的,只要進行了登記,無需轉移實際控制,即,無需交付。對無需登記的物,必須實際交付。

12樓:cd向

應該是可以協商吧 還是以遺失物主的所有權吧···

民法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的兩個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1.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的主要區別在於取得與佔有的心態不同。要區分二者就要看佔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態度了,這個要看不同的情況來定的。

佔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於當事人的心理態度是暫時的佔有還是取得所有權。

2.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一種,善意佔有人對該物不具有所有權,權利人可以對善意的他主佔有人請求返還占有物。但是,善意取得是第三人出於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讓,為了保證交易的穩定性,不可以對善意的特定繼受人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

補充資料: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二)以合理的**有償轉讓;

(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四)轉讓合同有效。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善意佔有】

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在善意佔有中,根據佔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佔有與無過失佔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佔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62條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4樓:涓夈敮

首先從物本身第一層的法律狀態來判斷。善意佔有的物只能是無佔有權人進行無權處分而相對人系善意取得該物的結果,這些物一般是遺失物、埋藏物、贓物(無權處分人知道自己系無權佔有)而善意取得是權利人(此處的權利人只是無處分權,但不排除其享有佔有權、使用權等其他權利)在無權處分的場合把該物處分給系善意的相對人。(一般為保管物、抵押物等)第一手處分物的人決定了下一個行為是善意佔有還是善意取得,所以類似情況下,如:

1、a盜竊到一部手機,將其賣給善意相對人,客觀來看,相對人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2、b為他人保管一部手機,將其出賣給善意相對人,客觀來看,相對人也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但為什麼前一個行為系善意佔有,後一個行為系善意取得,根本原因在於a、b處分物的第一層法律狀態來判斷。

a明確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轉讓給別人,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沒有變化。b行使的是處分權,其行為性質改變的是物的所有狀態,不僅僅是佔有狀態。

哪些情況不適用於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15樓:

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動物,貨幣,禁止流通物(毒品 **。。。)

16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第抄三人,首先,物要合法,是襲允許流通物。贓物就不行。然後即使交易另一方的交易行為不合法,只要你是善意購買,即使後來追究,你也能擁有該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

具體來講就是對對方之違法意思不知情,然後按符合市場**的價錢購得物品。程式合法,即為善意取得。

反之。違反正當情況的就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民法通則》第幾條規定善意取得--婚姻共同財產的相關內容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現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沒有關於善意取得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於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對夫妻關係共同財產作出詳細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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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善意取得制度中合同的效力 來高手

水墨緣緣 原來的善意取得只針對動產,以交付產生公信力,不動產,以登記為公信力的發生,一般不發生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1 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處分人對處分的財產不具有處分的權利。2 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合法流通的物。贓物等國家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在善意取得的範圍之內。3 必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