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案件一定要用普通程式嗎

時間 2023-02-28 23:50:10

1樓:小健

一、簡單民事案件應具備如下特點。

1、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

2、政策、法律規定明確,易於處理。

3、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不大,爭議容易解決。

只有正確運用簡易程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當事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需要司法鑑定的案件 就存在事實不清。

民事審判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延期**: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3樓:home好人一個

民事審判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審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並作出公正的裁判。

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

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鑑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因故沒做工傷認定,個人可以申請做傷殘鑑定嗎?需要走哪些程式?

5樓:韓全啟律師

1、如果你想主張工傷賠償的,必須做工傷認定,這是工傷賠償的前提。

2、普通的人身傷害傷殘鑑定與工傷等級鑑定是不一樣的。

6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不能。是什麼原因致使沒做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給你申請工傷認定,你自己可以去申請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7樓:聶譽方

可以,可以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後,到醫院做司法鑑定,然後根據鑑定傷殘級別計算賠償。

8樓:造化焦飛

個人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只要在事故一年之內。

9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時效也只有1年。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你們可以到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鑑定時需要傷者本人帶上身份證影印件,病歷,**等。

然後根據鑑定結果儘快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闆承擔人身損害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工傷認定的話是不能做鑑定的。

刑事案件從檢查院到法院需要多長時間、從法院到**了

11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專段。此階。

屬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准可以延長;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式為三個月,簡易程式為40天。

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

12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般的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在45天以內。從法院到**審理一般在2個月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3樓:左耳朵潔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長六個月。

複檢察院審查制起訴時間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即一個半月。

但是,檢察院可以退偵,最多退偵兩次。

刑事審判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式:

(一)第一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式。

(二)第二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

(三)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式。

包括死刑複核程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式。

(四)審判監督程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根據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刑事案件抄從檢察院批捕後還需要走的程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難以取證等複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複雜案件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想問一下刑事案件大概幾個月能到法院,是從進去那天的日期開始算的麼10月8號進去,大概幾號能到法院,謝謝。

民事訴訟的流程?

17樓:文學嘗試

一、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三、二審審理。

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二審。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審判庭**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5、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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