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的區別

時間 2023-07-24 13:56:42

1樓:史光宇

一是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二是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三是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

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

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四是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選芳薦日月姿

你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非常高興為你服務哦~~~你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非常高興為你服務哦~~~工傷鑑定和傷殘等級鑑定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傷情進行鑑定,進而根據工傷鑑定的等級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

傷殘等級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一般是用於民事侵權案件中。

1,工傷的傷殘鑑定是社保部門委託制定的醫院的做出的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代表國家的,相對來說是很權威的,很公正的,客觀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是由專門的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鑑定,相對於社保部門的鑑定來說,權威性沒有那麼大2,賠付的主體不一樣,工傷的傷殘鑑定的賠付主體是社保部門,代表的是國家,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一般的賠付標準是保險公司,工傷的傷殘鑑定所需要的鑑定費300元,到時候是可以要求社保部門報銷的,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的鑑定費用是無法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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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王學德

法律分析: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的區別為:工傷鑑定是為了確定勞動者的損失是否屬於工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殘鑑定是在被鑑定為工傷後,經過**可能導致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進過鑑定後可以享受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工傷鑑定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殘鑑定應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業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4樓:丁勳章

法律分析: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的區別:對於申請鑑定主體不同。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業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有什麼區別

5樓:王靜

法律分析:傷殘鑑定與工傷鑑定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1、兩者對應的申請人不相同,傷殘鑑定只可以是傷者本人申請,而工傷鑑定是已經被認定工傷的員工本人、關係較近的親屬或者是其所在的單位等;2、兩者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相同,傷殘鑑定的前提是需要提供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工傷鑑定的申請前提則是,已經取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3、兩者申請鑑定的法律依據、相關內容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相同,傷殘鑑定的法律依據為《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而工傷鑑定的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傷殘鑑定和工傷殘鑑定區別

傷殘鑑定是指具有傷殘鑑定資質的醫院對傷殘等級的鑑定!鑑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工傷鑑定是指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鑑定委員會定期組織相關醫務專家的工傷等級鑑定,其鑑定結果用於兌現工傷待遇的依據。工傷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的一種活動。傷殘鑑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有區別嗎

工傷鑑定是在醫院 完畢,恢復大部分功能後,就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過後經過醫生診斷後可以上班者,公司可以安排傷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得增加勞動強度,造成在工作中二次損傷由公司負責。若經過醫生診斷還需修養,就需要醫生開具病假單,公司應根據病假單給與相應的病假。 單位在出事後30天內,你個人在出...

人死後工傷傷殘能鑑定嗎,工傷的傷殘鑑定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有沒有區別?

可以鑑定死亡,但無法鑑定傷殘等級。不行。必須本人去專門的醫院鑑定才可以。工傷的傷殘鑑定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有沒有區別?1,工傷的傷殘鑑定是社保部門委託制定的醫院的做出的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代表國家的,相對來說是很權威的,很公正的,客觀的 而意外傷殘的傷殘鑑定是由專門的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鑑定,相對於社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