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不是事實婚姻

時間 2023-08-09 08:32:30

1樓:遺棄的紙湮

不構成事實婚姻,我國法律規定,2023年以前同居的構成事實婚姻,2023年後不承認為事實婚姻,婚姻關係的成立必須要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無結婚證明屬於同居關係,所以你不構成事實婚姻,發生糾紛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望!

2樓:我要

按照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以是否有結婚證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為準。

什麼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樓:肖桂容

法律分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是指實際生活一起並對外以夫妻相稱的意思。周圍的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

事實婚民法不承認,但刑法承認。重婚罪,是指一方有配偶還和另一方以夫妻名義生活或者一方明知對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生活,這就是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認定

4樓:懂法說法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舉行了結婚儀式,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二、雖未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

三、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伍帶;

四、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答橘磨明知他人有配清鬥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怎樣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5樓:劉想想

法律分析: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物友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罩困槐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尺薯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怎樣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6樓:神5s綝垖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含中悄可判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一、舉行了 結婚 儀式,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二、雖未舉談渣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 三、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 四、當事人 同居 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培拆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7樓:羅仰俠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拆談,也已構成重婚。

這是一個法理概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虧行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旅空碰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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