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1979年舊刑法和1997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即新刑法對公佈之前的行為是否認為是犯罪問題,以及如何適用等問題。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
首巖敏先,當遇到乙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佈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粗銷枝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鬥棚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哪個有利於犯罪嫌疑鬧櫻人,就薯彎笑適用哪個法律。在新法律頒佈數含以後,舊的法律判的輕,適用舊的法律,這個時候新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在新的法律規定下,新法判的比舊的法律輕,這個時候新法就有溯及力,可以追及過往,讓已經判了的案件適用新的法律,這就是溯及力。
如何認定是單位非法經營還是個人非法經營,辨別的關鍵
3樓:企好名官方
一、判斷非法。
經營的法律依據。
一)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檔案。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准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
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菸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了菸草,因為菸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二)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三)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文規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新增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新增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32.我國刑法關於刑法溯及力問題採取的原則是( )
4樓:泠映爍山新
應當選擇 d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樓:網友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各國採用的原則有所不同。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幾種原則:
1.從舊原則。
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後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從新原則。
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於預防犯罪。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3.從新兼從輕原則。
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後刑法之嫌,採用的國家不多。
4.從舊兼從輕原則。
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納。
6樓:網友
沒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
7樓:邊城留香
d刑法總論有明文規定。
從法理角度解釋「法無明確授權即禁止」
8樓:網友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本是一句法諺,源於十。
七、十八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私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
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但迄今為止,它僅是乙個法學理論上的概念,在我國廣義的行政法、民法等相關條文中,並無明確的引用。
確切的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接受與體現,如「依法行政」等。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本身,也是相對的。從公權力角度上說,一是法律授權不可能就所有具體司法行政行為作出明確的具體細節條文規定,作為**及其具體職能部門、司法機關也需要在行使職責過程中作出相關銓釋與補充。二是授權本身,也可能存在是否違憲是否正當的問題。
從私權角度來說,民法中也有無過錯責任的相關規定,更不用說其它了!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 它僅是數個世紀前西方的一種法學理論中的概念而已,本身就存在相應的侷限性!片面機械的去理解這句話的含義,只能是失之毫釐,謬之千里了!
相對於社會生活本身,法是社會的最後底線,它並不是調整所有社會關係的惟一規範。當下的中國,需要的不僅僅是嚴謹的適合本土的法律,更需要強調責任與道德的構建!
至於罔顧社會整體利益,無視他人的正當權益,為一己或少數人的私慾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對此,則不僅僅是魯迅筆下那種不加鑑識「孱頭」式的可悲,更是一種對無視良心道德,無責任感的無良文人的可惡與痛恨了!
怎樣理解「法不禁止即合法」?
9樓:邶胤
1、學校要求學生不許留長髮甚至不修剪好頭髮就不許來上課。
這一條似乎挺合理的,學生應該整潔的,這也是對老師的尊重,如果連女生也不準留長髮,就有點不人道了,那也不至於違法,可以找學校領導商量商量。
2、老師抽查學生作業或則背誦課文的情況,發現有學生沒背下來課文或沒完成作業,就把他請出課堂,不讓上這節課。
這一條就太過分了,這是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叫家長找教育局反映一下,當然最好先找那個老師商量一下,叫他換一種方式。我覺得最好還是忍忍吧,我讀書那時候忍得夠多了,我自己是學法律的,小事情還是忍,真打起官司來,可累人了,又得罪人。你現在覺得很氣憤,等你走過這段的時期,最好是走上社會後,你就會明白,這的確是微乎其微的事。
3、有些學校不讓學生談戀愛,發現了就通報批評。
不讓談戀愛,是對的。首先宣告,本人不是老頑固。從你孩子氣的提問中,我也知道你不可能是大學生了。
所以,戀愛這東西,不是你表面上看到的那麼簡單。不過學校要通報批評,我是大大的反對,這是完全沒有考慮到學生自尊心的做法,是很不妥當的。
不過,你所例舉的三個例子,和法律似乎扯不上什麼關係。學校是依校規治理的,只要校規不和法律衝突,原則上是可以的。至於「法不禁止即合法」,這句的描述也並不十分準確。
法律行為有三種,一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一種是雖不禁止,但也不提倡;第三種是鼓勵的。法不禁止即合法,但不一定合理、合道德,只是法不干涉,但可能會有別的什麼干涉。明白了吧。
什麼是事後法?刑法基本原則中罪刑法定原則有禁止事後法這一項,具體是什麼意思?
10樓:拾②瀦
行為實施後,在適用法上出現的新的法律。
法律在適用上兼舊兼從輕,即原則上適用行為實施時的法律,但新法律有利於當事人的,適用新法。
11樓:網友
事後法就是指,當時你做的事情,法律沒有規定,你做了之後,法律對此事有了規定。罪刑法定關於禁止事後法這一項,主要就是禁止法律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作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而允許作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對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罪刑法定只是禁止類推解釋,因為類推解釋違背了**可能性原理,而不是禁止對行為人不利的解釋。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正是為了克服形式法治的缺陷,實現刑法的正義。
所以說不能以有利和不利作為標準來看待罪刑法定原則,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這兩個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這是我的個人見解,希望有所值。
13樓:匿名使用者
錯,就不許有類推解釋。
法律問題 請專家幫忙解釋下~!!
14樓:網友
刑法類推解釋在97年後就已經廢除使用了。所以無論如何ab是錯的,罪行法定原則精意是罪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對犯罪處什麼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也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要求刑法條文必須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能含糊其詞,模稜兩可。
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司法實踐中需要法官進行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夠認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法官價值觀的差異必然影響對法的適用,往往因為理解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判決結果。罪刑法定中明確性原則要求刑法規範明確,這樣就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形成一定的矛盾。
罪刑法定原則排斥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d項這句話是錯的。
保險法的問題,一個保險法的問題
逍遙 你好分給ab,a在沒分到保險金前死亡,a那份作為遺產,理由 被保險人並非a故意造成。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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