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 2025-07-12 13:30:03

1樓:任龍禎

法律分析: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其中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金的標準為2倍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搭洞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唯枝型合同指猜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馮小胡老師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是需要給予補償的,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公司支付乙個月工資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支付半個月工資補償,月工資是辭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灶晌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悉辯隱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睜廳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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