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之訴 -和解
1樓:鄭禮軍
法律分析:從執行和解協議的性質上分析,其具有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的雙重屬性,協議中並非只有權利人的容忍和減讓,當事人往往本著一攬子解決糾紛的想法,就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權利義務一併予以約定和處分,其內容常常超出既判力的範圍。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就其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與一般的合同並無二致,雙方均須信守,如有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執行中達成的和解協議 是否可訴 -和解
2樓:郭春明
法律分析:執行和解協議不能訴訟。
因為執行和解協議是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執行內容的變更達成的一致意見。
如果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直接申請法院恢復對判決或者調解書的執行。
如果是申請人反悔,法院不會理會,仍然會按照和解協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局肢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巨集埋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桐絕世起訴訟。
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問題
3樓:袁鵬勇
法律分析:執行和解規定》的基本內容:《執行和解規定》共20個條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執行和解規定》重點規定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區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
二)明確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
三)明確申請執行人可以就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四)明確恢復執行的條件;
五)明確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效力;
六)規定施行前最高院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侍伍定為準。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孫碰院可則談談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執行過程中的和解協議可以執行嗎? -和解
4樓:吳兆陽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返讓和解協議書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所以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如果需要執行和解協議書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胡世首。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褲數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和解協議不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會被強制執行嗎?
和解協議在糾紛解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說對雙方都是個法定,但在具體具體的運用中有些事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訴訟中籤訂和解協議,最好經法院確認後出具調解書,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任何一方燃畝不按調解書內容履行,對方都查查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二是和解協議的內容要明確具體,有可能操作性,履行的...
有關刑事案件和解協議書問題
刑事案件,一般都屬於公訴案件,一經立案,是不能私了的。如果涉及民事賠償,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有關民事賠償達成和解並寫成協議書然後交給辦案單位,這對於被告人將會是非常有利的,各地高階人民法院均將犯罪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規定為酌定減輕的情節之一,以此來達到減輕被告人刑事處罰的目的。協議書的內容,包括雙方基...
執行和解協議未履行,申請恢復執行時,申請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從和解協議中斷時重新開始計算兩年,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 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