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生效的合同的解決方法,是繼續履行或者是撤銷合同兩種情況麼

時間 2021-05-05 03:55:29

1樓:匿名使用者

嗯,這真是個好問題,由此可見發問人良好的法學修養。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都未生效的話,就不存在履行問題。

而撤銷合同的前提是,這個合同是一個生效的合同

3樓:鬱悶

你存在法學3個概念的混淆,也就是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概念、適用原則的混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規定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需經當事人追認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當事人拒絕追認的則該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訂的合同四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其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該合同自成立時起即不發生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確認合同的效力問題。

綜上所述,未生效的合同只得是「合同成立但還沒有生效」,合同成立未生效責任,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兩種型別: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需辦理特別手續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拒不辦理該手續的。

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特殊手續會產生法律責任的話,那麼這種責任的形式存在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特殊手續;當然,考慮到人身的不可強制性,另一方當事人也可轉而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事人惡意阻礙條件成就。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會產生「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法律後果,這個時候當然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取得賠償。

對未生效的合同的解決方法,應當是追認、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請求賠償,其中特例很複雜,要看具體案情才好說適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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