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未到期,我提出辭職是否有要付違約金

時間 2021-07-05 04:44:16

1樓:蔡仲翰

如果沒有其他特別的約定,你的辭職就屬於單方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如果屬於聘用合同中的違反合同有關條款規定,那麼你就應當要承擔5000元的違約金。

你的合同約定就屬於依據啊!作為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要沒有遭受威逼簽署合同,就應當承擔違約的相應法律後果。當然如果你主張對方威脅的話,你也是要舉證的。

2樓:書學民

肯定要承擔違約金了,在你們的合同裡面寫的很清楚了,根據《合同法》114條,你違反了合同裡事先寫好的規定,要承擔合同裡的規定的責任,這是必然的!

3樓:

可以辭職,但要承擔違約責任.建議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違約金問題也可協商.

4樓:

一般工作籤合同,中途違約,屬於正常的人員流動,只要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交接好工作就可以,單位不可以收取違約金。但是作為教師,你不用付給你現在的學校違約金,但是你要給他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就是你說的區教委違約金。

5樓:井芹邴安荷

我認為要賠償,儘管新的合同法出臺後是不允許單位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的。

但是我個人認為,從長遠利益來看,如果辭職能得到更好的發展,我覺得哪怕付三個月違約金也值!

教師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教師辭職違約金合法嗎

6樓:中公教育

合同上如果有說明最低服務年限,並且寫明要賠償違約金的話,那需要賠償相應的違約金。合同上有寫明才具有法律效應。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欲解除聘用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分別不同情形,有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有的還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違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最新的勞動法,你應該負上述責任要求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約定違約金是違法的嗎?

9樓:微風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事業單位有服務期,比如醫院。這類單位服務期滿內辭職是要賠付違約金的。另外合同法裡有違約金的情形,比如單位在試用期內為你支付了培訓費用,你若辭職需要賠付培訓費等。

除此之外不應在合同中規定違約金的條款,若規定也無效

教師簽了聘用合同,在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付違約金麼?

11樓:宇宙一星滄海

試用期的話不用,但是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並在三天內口頭通知。無需支付違約金。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指出: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三書面通知學校,無需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婦唱

勞動合同法中僅規定了兩種情形需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即違反培訓服務期合同中的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除此之外,勞動者不需要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培訓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提供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要求勞動者在單位服務一定期。

“當地服務五年”不屬於上述情形,無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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