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害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

時間 2021-05-05 23:49:55

1樓:嘎嘎嘎嗎

這題西南政法大學的司法考試模擬題有過,不過它是選擇題,答案是國家機關承擔責任。事後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所以這題是√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國家根本沒有承擔所謂的「民事」責任這一說,國家有承擔賠償責任才對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的第121條,這條應該刪除,民事訴訟能立案嗎,能立案的找我,我有案子現無法立案而頭疼呢

4樓:王佳佳

對文明執法,聽過沒有?造成侵權的都需要承擔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

5樓:易書科技

根據《民復

.損害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在這些國家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侵權行為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範圍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實施侵權行為致人損害,國家才負擔賠償責任。

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以外的私事,造成他人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如一位行政機關的駕駛員因私事出車,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兩人重傷的交通事故。此責任只能由他本人承擔。

.損害行為必須是由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不當而發生。如果行使權力得當,不負責任。

如消防隊員為防止火勢蔓延,將一問房屋推翻,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消防隊員將不應拆除的房子推翻。這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執行職務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並有損害事實存在的。國家賠償限於對民事權利中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侵權損害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造成的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1)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4)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5)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過錯,二是第三人的過錯.

區別:過錯原則多用於合同違約,只要違約人無法舉證是由於不可抗力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就得負責。

無過錯責任原則多用於侵權,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旨在於公平原則,有點公平責任原則的意思,考慮到受害方的利益,得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無過錯責任就是嚴格責任,就是不管你有沒有錯都要承擔的責任,一般過錯責任是有過錯才是責任。過錯就是有過失或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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