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緩刑後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其緩刑期間的時間

時間 2021-06-17 11:48:13

1樓:山野柴胡

【緩刑 工作年限計算】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覆》(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緩刑期間 工齡】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覆函》勞人險字(1982)2號規定:對於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開除 緩刑 工齡】勞動人事部工資局、保險福利局《關於受處分人員工資、工齡問題的覆函》勞人薪局(1983)3號第二條規定:而職工因過失被開除(不是刑罰)和因犯罪被判徒刑緩刑(是對犯罪者的考驗),仍然留在本單位繼續工作,其情況有所不同,應該計算工齡,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繼續享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務員法,應該雙開即開除黨籍和公籍。公務員法實施前發生的,不計工齡。

3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計算

-- 縱橫法律網張維民律師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判處緩刑是否可以保留公職,有何法律依據

4樓:南霸天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均自然撤銷。這裡所說的“其職務自然撤銷”是指違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罰期間,已經自然喪失了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除外),即辦理開除手續。執行期滿後,屬於過失犯罪或者情節輕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確有悔改表現,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單位報請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准,收回分配適當工作,重定工資級別;其他不予收回。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據此,緩刑人員交回原單位進行考察,不需要再辦理批准手續,但應向任命機關或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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