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關實習生的規定,勞動法關於實習期限的規定

時間 2021-08-11 16:31:33

1樓: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

另外,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並不等於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於勞動關係。

2樓:華律網

試用期是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半年,在此期間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過了試用期,簽訂正式合同,要解約就得按有關規定了。而見習期、實習期是用人單位自己規定的,合同上寫上了就得執行,沒有法律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沒有關於實習期的規定,實習期是指大學生在校期間,到用人單位實習的期限,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學生,還不是勞動者,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

2、勞動法只規定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更精確的規定;

3、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5樓:蘭紫菱

1、勞動法沒有關於實習期期限的規定;

2、實習期限,由學校根據各自專業的課時計劃安排的;

3、剛畢業的學生,到了新單位,按照原改制前國營企業的傳統慣例:

a、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為一年,一年後轉幹;

b、本科畢業生,見習期為半年,半年後轉幹。

4、勞動法中只有關於試用期期限的規定。

有問題可以加我為好友瞭解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講的應當是試用期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在是實習期:學生應該是一年

7樓:小狐狸

我也剛剛看到這道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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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 含3年 2 這個合同是三年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