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年多單位沒有籤合同,後補籤一年的合同,可以申請之前兩倍工資補償嗎

時間 2021-08-11 16:44:38

1樓:常有才

交社保就視為簽訂合同了。就算你沒簽也視同鑑定了,要不然交不上社保的。所以你不要無理取鬧了。

公司對你個人不錯的。在合同期裡你是安全的不會被下崗的。這樣就行了。

到時生育的話自然是走生育保險了,這點可以放心。。

2樓:認準一條路

當然可以,首先你要確定一點,你的勞動時間不是合同規定的,而是你實際發生的。你可以去銀行將你的工資卡的流水列印出來。勞動局認這個。

3樓:廖樂安

不建議申請賠償。

有交社保和按月發工資,你們公司你也說撐不了多久了。沒必要申請兩倍工資,打官司也要錢的。

和你補簽了勞動合同,並且沒有拖欠你工資,雖然現在是虧損狀態,但人家有母公司外企,你是15年入職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其實這也是你們雙方的責任沒有簽訂合同,僅僅是兩年後你懷孕了,所以你又怕吃虧。其實你沒有吃虧的好吧

我法律不精通

但是你這種情況,對你的生育補償沒有影響,你有交社保等現在合同又沒到期,所以公司會按月歸還。

作為外企又是子公司,雖然員工的流動資金不可能會沒有,你的基本權益不會受損傷。公司不會輕易破產的。這種情況你請律師靠什麼打贏呢,人家公司有更專業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就是證據,沒有證據律師也沒招,沒有希望了!

5樓:潘孝詠雯

補籤為原來時間就不行

6樓:深圳王筆正律師

補籤的是在原始入職的時間?

在工廠上班4年沒有籤合同,可以申請補工資嗎?

7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可以申請從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並補籤合同。

補簽好了勞動合同,離職後員工又要前面雙倍工資,補籤日期是入職日期,我們公司怎麼樣才會輸官司?

8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工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合同之日止;用工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於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演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山東、重慶等省市採用“期滿起演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江蘇、黑龍江採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演算法”,即未籤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籤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湖北等少數省市採用“勞動關係終止起演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對於勞動者在職時已經從用工之日起 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當時勞動者沒有提出二倍工資,解除合同之後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一些省市規定一般不予支援。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2023年5月7日印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援。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是專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按照你的問題和你與“天傑地靈青島人”的對話內容,我認為員工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籤的,因為合同的上的簽訂日期就是入職日期,除非員工請專業機構對合同簽訂筆跡進行科學司法認定,但是這樣很費時間和金錢,員工一般不會這樣做的。

二、從最壞的角度講,員工在籤合同時採取攝像或錄音的方式,可以證明你們的合同是補籤的,那雙倍工資也就是3個半月的,而不是四個半月都是雙倍,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綜上所述,有四個總結:

1.員工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籤的,即使員工進行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他都會因舉證不足而失敗。

2.員工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該職工長期請假,你們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不能勝任工作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對該職工進行辭退。

4.你要以此事為戒,及時給員工簽訂合同,最長不要超過一個月。

還有什麼問題,歡迎繼續追問。

10樓:哈哈親愛的

一般而言,應當以用工之時為補訂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給員工前面沒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勝訴機率不打。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更是對補訂勞動合同作出了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合同是補籤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

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後來補籤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因此,雖然你們與員工補簽了勞動合同,且補籤日期是入職日期。但只要員工能夠證明入職與補籤合同期間的時間差異,你們的官司必輸無疑。

12樓:法律信箱

誠實信用是道德的基本點,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補籤合同是什麼時

候就是什麼時候,不管是站在公司立場,還是站在勞動者立場,都應該客觀(您本人既代表公司利益,同時也是公司一名勞動者)。公司不會差那麼幾千元,當然也沒有必要多給職員,一定要實事求是。

從法律證據上說,勞動關係證據包括員工證言。要是作假,被員工抗辯,到時候會“裡外不是人”。

再則,法律其實也是“君子協定”。除了法律,還有別的軌道,例如,如果不講事實,良心會受譴責,何苦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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