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了離職申請,但是我在申請標明離職日期,未到日期!公司讓我走人

時間 2021-09-21 10:21:49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隨時離開,根本無需寫什麼離職申請,更無需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你把自己置於被動尷尬的境地。

建議你理順與公司間的關係,按照如下思路處理:

1、你在公司工作,公司卻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隨時離開,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2樓:

不可以,你可以收集工資條,工作證,打卡記錄之類的。去勞動仲裁告他。你在那工作多長時間,滿半年嗎?沒有的話,就不要去折騰了,認栽。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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