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一起創業其中人出錢人出技術另外人做的別的

時間 2021-09-08 17:09:49

1樓:qq號

合夥開店的利與弊

正方:利大於弊

支援理由:

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更加輕鬆

可保證更多的資金**

雙方衝突點相對比較少

有利於各種資源整合

管理更加正規化

日常管理更加容易

俗話說「一個諸葛亮抵過三個臭皮匠」,經過全面挑選的夥伴,可以使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容易得多。合夥夥伴相互發展自己的專業和技能,彷彿多名演員在一場好戲中的巧妙配合,不但可以更進一步提供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還可以使企業發展的前景更廣闊美好。

保證更多的資金**

另外,合夥經營可以保證更多的資金**。因為每個人擁有的資金都是有限的,就彷彿一個碗裝水,裝得再滿也還只是一碗水。如果幾個人合夥,則好比兩個碗裝水,兩碗和在一起總比一個碗裝的水多。

有了足夠的資金**,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檔次、等級等方面自然也會有相應的發展潛力,也就能做更多的事情。所以,合夥經營的籌資方式可以說是中小飯館餐飲店擴大經營、發揮潛力的一種可供選擇的最佳方式。

彼此衝突點少

還是幾個人合夥相對來說比較好。有出錢的,有出力的,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合夥成員所側重的事務也就不同,彼此的衝突點相對來說比較少。合夥人只要人品好,相互之間坦誠相待,其他就好商量多了。

有利資源整合

一起合夥開餐飲店,相對於一個人創業來說有很多好處。最典型地是,除了有更多的資金**以外,還能更好地實現資源整合。其中包括彼此社會關係的相互利用、烹調技術和管理訣竅的相互融合、生產裝置的相互補充等等。

只要有合適的處理方法,這些資源的相互整合能夠推動企業快速起步和發展。

管理更正規化

幾人合夥開店,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彼此可以相互監督,既充分發揚民主,又能相互制約。 這可以避免一個人獨斷專行,更容易實行正規化管理,為事業的發展壯大奠定重要基礎。

反方:弊大於利

支援理由:

缺點存在明顯

無限的債務

企業的壽命有限

經營權力分散

容易造成分道揚鑣

好的合作伙伴難尋

足夠思想準備

當然,合夥經營的缺點也存在,且相當明顯。這需要每一個餐飲店經營者對於合夥經營的缺點要有足夠的認識和思想準備。因為對一個有長遠打算的企業經營者來說,任何影響都要防備。

無限的債務

合夥經營存在著無限的債務。與獨資企業相比,這種債務對業主的影響會更持久、更大。一個合夥人自加入合作那天開始就有了負債的義務。

同樣的道理,一個合夥人不僅要償付自己的負債,且還需要在自己的全部財產範圍內,負有償付別的合夥人所負債的責任。承擔無限責任對每一個合夥人都是非常嚴重的風險。

企業壽命有限

合夥經營還存在時間上的限制。所謂企業存在時間的有限性,即指企業壽命的有限。因為合夥經營的形式是幾個合夥夥伴共同出資辦企業,因此,每一個合夥夥伴的行為方式,生老病死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任何合夥夥伴的死亡或宣告破產,都會導致合夥企業的消亡。

經營權力易分散

合夥經營權力分散。由於合夥人的加入,企業的管理權必須分散。有關企業方針、資金規劃、人事管理及發展方案等都將產生變化。權力分散在合夥人之間,意見分歧就有所體現。

發展思路難統一

一些經歷過合夥的讀者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合夥開店如果一旦出現問題,更容易造成分道揚鑣,甚至破壞多年的友誼。這位讀者說,他剛剛在這方面栽了一個跟頭。

儘管朋友關係還存在,七年的朋友、合夥夥伴從此形同陌路。容易造成分道揚鑣局面的因素,一般是因為兩者的發展思路不一致,或經營方針不統一等大方向上的東西。能不合還是不合的好。

好的合作伙伴難尋

兩個人合夥開餐飲店無所謂好或不好,關鍵是志趣相投,彼此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長處。但是選擇一個好的合作伙伴確實很難,往往是成功的較少,失敗的居多,如果找不到好的合作伙伴還是一個人單幹比較好。

中間方:九大建議

1、稽核合夥人條件;2、合夥協議應載明的事項;3、開一個公用的銀行賬戶;4、支出和收入有單有據;5 明確分工協作的內容;6、確定經營收入利潤分成;7、合夥人奇數安全;8、溝通最重要。

稽核合夥人條件

如果打算合夥開店的話,簽署協議是很重要的一項。如果處理好了,就可以很好地避免糾紛。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3、有各自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由合夥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協議應載明的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3、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夥和退火的有關事項;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的有關事項;9、關於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的規定。

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夥協議必須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開一個公用的銀行賬戶

合夥開店有好也有壞。如果協調不好的話,說不定連朋友都做不成,當然不如一個人開店好。但是,如果需要合夥開店的話,在規劃開店之前,最好有一個公用的銀行賬戶,按照協商好的協議先行把要投資經營的資金存入銀行,雙方心裡都有個數。

支出和收入有單有據

資金的使用一定要有透明度。為了避免以後的紛爭,日常經營管理中做好賬款的登記,儘量做到錢款的支出和收入都要有單有據。有單有據還有利於相互監督。

明確分工協作的內容

合夥人之間的分工協作內容一定要明確。確定好誰該做什麼工作,出現問題時該如何協商處理等。投資的股權只作為分紅的標準,如果遇大小事務兩人共商量,有時也會耽誤時間壞了事。

因此,需要具體定出在日常瑣事方面有一個人做決定,或者適當的下放每個人的權力。在遇到大事情的時候,比如加股、增加合夥人等,一切有可能影響到店鋪等重大利益的問題,必須以兩人意見一致為通過的基礎。否則,很容易影響到較弱一方的利益。

確定經營收入利潤分成

經營收入的利潤如何分成應該也予以明確。這些必須在開業之前協商好。其他的只能是邊做邊看了。最重要的是兩個人相互理解和信任。

合夥人為奇數才安全

合夥企業的人數也很有講究,一定要三人或奇數的人數合夥才安全,這樣才能合夥人之間才能相互監督。當然,這也要考慮到出資情況。企業是以資金說話,當人數處於次要地位時,資金的分佈便會顯得至關重要,如果你佔有絕對優勢,企業當然就由你做主。

溝通最重要

首先合夥人要堅定信念,團結一致。如果兩個人總在算計,或計較誰做多了,誰拿多了,註定不會有好結尾的。創業期間都必須以這個店鋪為第一。平常多溝通,才能真正團結起來。

2樓:呼我

木藝品目前在國內的話都是以木雕居多還有就是木樓梯.因此你最好去了解一下市場情況,看看適合自己的是不是目前自己想做的.最客觀的條件是要符合顧客的胃口.

既然是木藝了,那一定要做出藝術品的樣子,不要讓人家看起來像地攤貨.所以你要找個比較強的木藝設計師傅.當然,木藝的生產風格還是你來定,因為你是整個公司的領頭人,如果你這個大棋走錯了,那麼你後面的隊伍也統統都要偏離軌道.

當然,產品找對了後就要去找通路,沒有通路,那你的貨將是你心頭的壓力.通路方面當然是找訂單.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做外貿,把你的貨物換外匯.

如果沒有這樣的人才那你可以給有做外貿的廠家做代工,按照別人的意思做木藝產品.一種是內銷,要你自己去各大傢俱市場,建材市場跑業務,上網釋出自己公司的**資訊.

減少投入的話就要身體力行的去掌握各個部門的實際成本,做到精兵減政.

不註冊公司可以,但前提你要有自己的銷售渠道,因為一些**商是不會幫你賣這類黑戶口的產品的,被查封的危險性很大.註冊一個公司很簡單,找那些**註冊的公司幫你註冊就可以,多問幾家以諮詢註冊費用和流程.1w塊就可以註冊一個公司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親兄弟明算賬~~~人多創業要是效益好還好,要是不好最後為那點錢朋友都做不了!!! 講好按勞分配~~~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 其中一個人只出錢 不管事! 另一個人管理生意!請問怎麼分股份好

4樓:恩哼我叫你好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合夥: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概念意義: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章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佈於2023年2月,2023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型別。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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