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沒有「最終解釋權」,最終解釋權的「最終」是什麼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8-30 11:08:44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商家為了**張貼公告或者散發傳單,舉辦一些優惠活動,比如中獎、折扣、買一送x等,在列舉出一些優惠內容之後,商家往往會在最後加上一句「本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公司)所有」。一旦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就優惠的內容產生了不同意見,商家就會搬出這個「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條款作為擋箭牌,讓消費者無話可說。

其實,商家關於「最終解釋權」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從法律角度上來看,商家關於優惠活動的店堂公告或者宣傳單屬於「要約」,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消費者購買了其產品或者服務,該合同便成立了。因此,該店堂公告或者傳單的內容應當受《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調整。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由於這種公告或傳單是商家早就擬訂好,並針對大多數消費者使用的,所以它本身是一種「格式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由於「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這樣的條款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排除了消費者對於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利,導致消費者在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無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很顯然該條款是無效的。

那麼,解釋權到底歸誰所有呢?對於合同的解釋,是當事雙方都享有的權利,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對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解釋權其實屬於消費者一方,而不是所謂的「本店」。而「最終解釋權」,毫無疑問,只有中立的權威的部門才享有。

也就是說,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才享有「最終解釋權」。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這句話,不但剝奪了消費者的合同解釋權,還將司法機關才享有的「最終解釋權」據為己有,很顯然是無效的。當消費者與商家就某些事項發生爭議的時候,當商家搬出「最終解釋權」的時候,消費者應當理直氣壯地回答道:

不,你沒有這個權力!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店堂式告示」不具備法律效力,其**是當事各方的一種約定。最終演變為「最終解釋權」是一種違法的或法律效力待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廣告,合同和協議上最終解釋權是一種要約邀請,你如果認同它的這種要約邀請的話,那就達成一直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行為管理辦法》第六條已明確規定:「零售商**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所以,當商家以「最終解釋權」歸他們所有使消費者合法益受到損害時,根據《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第34條的規定,「最終解釋權」還是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說了算。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樣寫是否合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種約定屬於違法。

具體法規定義如下:內

《消費容

者權益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對產品有知情權,對產品**活動規則也有知情權。適用《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商家單方約定「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應明確定性為排除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

合法性分析: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一合同約定從字面意思分析可以理解為,如果有法律規定,則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則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條規則看似不違法,但從現有法律框架和未來發展趨勢看,不可能有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釋權應當歸訂立合同的某一方所有,更不可能規定歸經營者所有。顯然,商家假設了一個不可能存在的前提,導致結果不確定,甚至是錯誤的、不可能實現的。

而作為合同條款,必須是確定併合法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顯然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

6樓:張偉傑律師

這樣寫是合法的,關鍵是必須這樣去做。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原則上是有效力的,除非直接排除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免除自己責任。就你說的這以條款,應該是有效地,因為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8樓:匿名使用者

勉強可以吧!最終解釋權是一種霸王條款,不起法律效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有了一個迴旋餘地。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可以的,是合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國內法律明確規來

定最終解釋權源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bai人民法院,最終解du釋權主zhi要用於釋法。

除最高dao

院以外任何使用「最終解釋權」字樣都屬於霸王條款,甚至只要含有「最終解釋權」的合同條文都屬於違法檔案。

近年商家公司多了「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格式條款,但是這個格式就是違法的。正確的格式條款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解釋權歸本司所有」。

違法的重點在於「最終解釋權」,商家公司有一定的解釋權的,但「最終解釋權」有且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11樓:l楚輕狂

這個是真的沒有任何地方想

最終解釋權的「最終」是什麼什麼意思?

12樓:謹慎

最終解釋權」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從文學角度看,「最終解釋權」一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最終」是指最後、末了,再沒有迴旋餘地。「解釋」是指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等。

「最終解釋權」就是,最後的說明含義、原因、理由的權力。

但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並沒有對本文所提到的對商品**廣告中的「最終解釋權」這一概念作出明確解釋,而我國學術界對它也沒有比較明確界定。

「最終解釋權」條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屬於格式合同條款。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2023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商家條款不平等條款

消費領域中存在著大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一些商家頻繁利用這類格式條款,逃避法定義務、減免法律責任,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其中越來越引人關注的,當屬「最終解釋權」條款,即商品**廣告中最流行的用語。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又稱標準合同、標註條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條款主要存在於郵電、鐵路等壟斷性行業,在不存在壟斷性的行業,如商品零售業,為了簡化交易,節約時間,某些情況下也會使用格式條款。

商品**廣告的內容是商家預先擬定、由其單方提供、未經與消費者協商、不允許消費者予以修改或補充並且將反覆適用於不特定公眾的,具有格式條款的一些主要特點,一般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廣告中宣告保留「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就屬於格式條款。

大多數商家在商品**合同中用格式條款形式保留「最終解釋權」,意圖在於使「最終解釋權」被賦予某種事先約定的契約效力,從而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3樓:

最終,也就是最後。 若果合同雙方產生矛盾,不能通過自己的協調化解,而要到法庭上去裁決的話,擁有最終解釋權的一方可作出解釋,有理由一些商家維護自己的權利。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釋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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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相關案例

順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接到群眾投訴稱,新屯加油站向其贈送的現金抵用券上印著「此券最終解釋權歸新屯服務區加油站所有」的條款,認為該條款涉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無獨有偶,亞孚煥仔坑加油站也因為同樣的理由被投訴。

由於該條款涉嫌排除消費者解釋權利,執法大隊人員當場叫停了商家的抵用券**行為,同時對兩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兩家加油站都是為了吸引顧客,增加業務量,先後通過網路訂製了面值為「壹圓」「貳圓」的現金抵用券1000張、4000張,向在其站內加油滿一定數額的客戶發放,用於在其便利店換購商品抵現金。

加油站的經營者認為在抵用券上背面的「使用說明」中備註「此券最終解釋權歸ⅹⅹ加油站所有」的條款,是為了能在發生爭議時做出有利於自身的解釋。

順昌縣市場監管局認為,兩家加油站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11月底,該局根據《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辦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作出責令兩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14樓:終竹鈕琴

這個意思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沒有明示的遊戲方法就以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如果是寫明白的條款是不能隨意更改。那句話的其實是一種兜底的方式來使用。

15樓:七臺河李陽平

解釋權歸xx機關,是指對某一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的意思認識上產生異議或不明其義時,則由所指向指定的機關來解釋與明析。

最終解釋權是什麼意思,最終解釋權的“最終”是什麼什麼意思?

就是最後的說明含義 原因 理由的權力 阿布舍 你要是看不明白,商店就最後給你解釋賽 最終解釋權的 最終 是什麼什麼意思? 謹慎 最終解釋權 歸屬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從文學角度看,最終解釋權 一詞的字面意思很簡單 最終 是指最後 末了,再沒有迴旋餘地。解釋 是指說明含義 原因 理由等。最終解釋權...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首選,根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四 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 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 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以及第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肖像權是什麼意思,法律上對肖像權的解釋是什麼 怎樣算是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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