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理論與實踐

時間 2021-08-30 10:50:24

1樓:酷裂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律的作用,強呼叫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

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

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

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法家思想促進秦國強大,也導致秦國滅亡。「秦國統一六國,是在商鞅變法的那一天就註定了;然而,秦二世而亡,也是在那一天就決定了。」

一、秦國法制的考察

秦商鞅變法是中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歷史事件,一直備受後世人們的關注。商鞅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應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賢,並且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從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進行了激進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在政治方面,推行郡縣制。

在經濟方面,農戰「本業」得到鼓勵,經營和製造奢侈品的「末業」受到限制。在農業方面,廢除井田制。在法律方面,堅持法必須昭告眾人。

在皇宮門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張貼新的法令,同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罰不諱強大。」在獎勵方面,為了獎勵功績,設定了分等級的榮譽爵位,特別注重獎勵軍功(「日斬一首者爵一級」)。

自孝公以後及贏政統一中國,秦的歷代國君遵循商鞅變法的體制,奉行法家思想,秦的國力不斷壯大。李斯在《諫逐客疏》也曾盛讚商鞅變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可見商鞅變法為秦國一統華夏奠定了良好的統治基礎。

秦在內政外交上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國。秦法制的特點是:

「法令由一統」。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裡,「法令出一」,全國法律統一,司法統一。

法網嚴密。加強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以致「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

重刑主義。商鞅曾說:「行罰,重其輕者,輕其重者。

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這種「以刑去刑」的指導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據秦簡《法律答問》記載,偷採別人的桑葉,即使不滿一錢,也要被罰服三旬的徭役,足見秦律對盜竊罪懲罰之重。

秦王朝建立後,更是把嚴刑峻法發展到了極端的地步。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獨特的地位。

一百五十年來,法家思想牢牢地成為秦國統治集團的指導思想,在這種理論之下,秦國曆代統治者不以王道而專務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專以刑殺立威。秦王朝建立以後,統治者不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越演越烈以至於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公元前209年,在大澤鄉(現在安徽宿縣西南),一群無法生存的人們在陳勝和吳廣的率領下揭竿而起,被迫反抗秦王朝的**。

三年後,強大的秦王朝就被風起雲湧的起義浪潮所淹沒了。

二、秦國法制的教訓

從戰國時期的強秦,到贏政統一中國,法家是悲情的。秦滅東方六國建立統一的**集權國家,法家的作用還是應該得到肯定的。但法家理論把秦帝國鍛造成為一個對內瘋狂鎮壓,對外野蠻擴張的戰爭機器,一百五十年來這部機器高效率地運轉著,將秦帝國推上了歷史的巔峰,也將他帶入了谷地。

法家思想幫助秦國摧毀了六國,但最終也導致秦國摧毀了自己。秦國法制的教訓是深刻的。

(一)立法指導思想歪曲

法家認為:「人性本惡,君子不可信人」,「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與人之間都是相互利用的關係,人的本性就是趨利而避害。君主應用賞罰為二柄,法(法度)、術(權術)、勢(威勢)相互為用,用法度來約束臣民,用權術來誘導臣民,用威勢來震懾臣民。

要禁事、禁言、更要禁其心,從而使百姓遵守法律則天下太平。法家主張國家要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本性,以賞罰為手段獎勵耕戰,為此要把老百姓其它所有生路都堵死,使「天下之利系處於一孔」。在秦的法制體系中,法家的「法治」將君主利益置於核心地位,將法作為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

因為法律規範明確具體而且具有強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國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強。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韓非都將法比喻成「虎籠」,將百姓比喻為「虎」。在他們看來只有法才能**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從統治。

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的目的就是用完備並具有強制力的「法制」來維護君主的**統治,從法律中獲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貴族根據社會等級的差別亦從法律中獲取不同的利益,而廣大平民——社會中最廣大的階層從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幾乎只是義務。

(二)「惡法亦法」

商鞅變法只要求法有效,而不追求「良法」。「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在以暴易暴,以惡治惡,以嚴刑峻法梳理天下的指導思想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細,就意味著犯法的人也就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律越沒有尊嚴,越沒有可操作性,而國家在執法的過程中反而會使社會矛盾擴大化尖銳化,激起仇恨與逆反威脅自身的統治。

陳勝、吳廣因大雨耽誤行程,按律當死,這個「律」由此可以推斷出不是「良律」。這個「律」以處極刑威嚇民眾迫其守法,但卻因其規定殘酷無情導致陳、吳向「惡法」挑戰,正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三)法律萬能

自秦孝公以來,秦國實行了依法治國的國策,事皆決於法。歷代秦國國君堅持嚴酷無情的法家思想,保持政策的一貫性,內修政理財以儲軍國之資,外開疆闢壤與列國爭衡,以賞罰為二柄,徹底地動員了傾國之力,投入到戰國時代規模巨集大而慘烈的兼併戰爭中。自秦孝公起至秦統一天下的一百五十餘年的時間裡,秦國被稱為「虎狼之師」的秦軍與東方列國大小百餘戰,共計殲滅六**隊一百五十餘萬。

在「伏屍百萬,流血千里」的大戰場上,冷血的秦人踏著六國之人的屍骨與鮮血走上了統一之路。在秦國所向披靡的兼併戰爭中,秦統治者更堅信了法律的作用。客觀地講,秦依法治國策略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確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秦歷代統治者迷信法律,從秦簡所記的部分秦律來看,秦朝法律的完善嚴密程度超出了專家們的想象,秦律中不僅有犯罪及其所應受到的懲罰的規定,而且也有調整民事關係、經濟關係等方面的規定。甚至在當時就有了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細緻的規定。秦統治者對儒家的「以善勸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想嗤之以鼻,忽視、排斥道德的作用,謂有法律可以無道德,謂有法律而不許復有道德。

秦贏政推崇法家思想,排斥各種學說,焚書坑儒,以愚天下之民而達極至。

(四)法律制度僵硬

對於只擁有500萬人民,據有關中、巴蜀一隅之地的秦國來說,實行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有效控制全體人民,集中全部國力,以對抗甚至消滅其他諸侯,這在秦國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是很合適的。然而在消滅了全部諸侯,統一了相當於原來國土面積10倍大小的九州之地,控制了散佈著無時無刻不在想著復國報仇的六國舊貴族餘孽的2000萬以上的民眾以後,情況變得相當複雜,再用原來的體制來控制全國以求國泰民安,已經無異於緣木求魚了。然而,秦統治者對這種變革視而不見,並繼續將法家體制推向了極至。

「兵不弭,必將**」,持續擰緊的發條,終究有一天會嘎然而斷的。最終,統一了中國的秦王朝歷經十五載後便壽終正寢。這充分證明了秦所遵循的法家體制只適合並天下,而不適合治天下。

賈誼在《過秦論》中雲:「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何也?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

」此言中的。其實,治理國家既離不開法律,也離不開道德。孟子曰:

文武之道,一張一馳。儒法兩派觀點儘管相互對立,但對統治者而言兩者應兼收幷蓄,相互補充,而不可相互替代。一個政權要想長治久安,統治者往往儒法並用,外儒內法,表面宣揚儒家思想,暗中使用法家手段。

結束語秦以後的王朝吸取秦朝法制的教訓,採用了「王霸雜用」的治國方略,也就是儒家和法家的結合,具體分工就是儒家麻醉人民,法家鎮壓反抗。但法家思想於今,也有可鑑借處。如「廢私立公」的追求,在這點上,所有法家人物都達成了共識。

法家的這種觀點曾把我們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對後世及現在都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我們自應正確重申其價值。

我們還應當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與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思想有天壤之別。真正的法治以制定「良法」為基礎,以維護權利為根本,而法家將法作為治民之具的觀念,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我們在完備現代法律制度的同時,更要注重現代法治精神的培養,以清除、杜絕法家「法治」思想的影響,營造社會的和諧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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