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的兩個案例分析很急啊,法律基礎案例分析,急啊 大人們救我

時間 2022-07-25 06:05:04

1樓:

非法持有槍支

a對c是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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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鄭莊公

1、1、《繼承法意見》第2條:「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因為繼承要確定繼承人,而死亡順序不同,則繼承人的確定會有不同。這就產生了繼承順序問題,由此,法律才規定出關於死亡順序的推定。

本案中,三個人都有繼承人,而輩分又都不同,所以按照「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的規定確定死亡順序。而且,因為輩分的不同,他們之間是發生繼承關係的。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只出現的輩分相同的情形之中。

2、根據《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哈圖父親的繼承人有哈圖的母親、哈圖;哈圖的繼承人有依瑪、哈圖的母親和巴特;巴特的繼承人有依瑪;依瑪的繼承人有依瑪的父親。

3、先對哈圖父親的遺產進行分配,共12000元,哈圖的母親與哈圖各分得6000元。

哈圖分得的6000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18000元合計24000元與依瑪平均分配,得12000元,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依瑪、哈圖的母親、巴特三人各得4000元。

巴特的遺產為2000元,加上4000元,由依瑪繼承。

由此,哈圖母親應該得的遺產為6000元加4000元,共10000元。依瑪應得的遺產為4000元加6000元,共10000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其中中第四項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第3項:遺囑和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參見

2、(1)甲對乙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他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2)屬於緊急避險的正當行為、對於中年婦女的輕傷甲不承擔刑事責任

(3)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本案中甲的行為完全符合這四個要件。

(4)甲行為可分為兩段,將乙打倒致死時,是合法的正當防衛;而拋屍懸崖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的非法行為。故意殺人罪的行為物件是活體的人,而拋屍懸崖的物件是屍體,因而甲此行為是客體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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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三葉

答:1、符合。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三萬。

三人註冊資本為100萬高於3萬。且有限責任公司的確立是股東們的意思自治,所以可以通過協議來約定出資。根據《合同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其中張某以50萬的智慧財產權,李某已20萬的實物,趙某以30萬不低於註冊資本100萬的百分之三十最為貨幣出資。根據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三人都按照法律規定做了出資。

答:2、不會得到支援。首先,公司不是合夥企業,具有獨立的人格,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甲不能要求張某償還剩餘債務。

不知道,該公司是否已經到了財產清算的地步,如果到了已經破產補償的地步,在沒有抵押債務人等其高它於他的順位債務人的情況下,甲只能獲得公司剩餘財產價值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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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子之道

1全部狗的主人承擔。

張三沒有故意的過錯,狗是無行為能力的動物,其行為後果要由其主人來承擔。此案中狗主人沒有盡到對狗的監護責任,致使小孩被咬傷,所以應由狗的主人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由張三承擔,連同30元的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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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朱學政南京

1、李妻與班謀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根據我國《民通意見》第37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題中李某與其妻子的婚姻關係已經在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李某死亡的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日期或判決宣告時消滅,其妻由於班謀通過登記建立合法婚姻,在李某回來後其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但不能要求其妻與其恢復婚姻關係,如果其妻選擇與李某共同生活則要先和斑某辦理離婚手續,再和李某辦理結婚手續。

2、1000元獎金應歸小芳所有,由其監護人代為管理。

小芳在學校美術老師精心輔導下,畫出了一幅畫參加市級評選活動,小芳作為作者,其享有對該畫的著作權,美術老師雖然進行了精心輔導但並不享有著作權因為其不能作為作者,同樣學校也不是作者,也不享有著作權。因此小芳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根據《民通意見》第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規定雖然小芳只有8歲,其還不具有名師行為能力,但是,其接受獎勵有效。

其父母只能對其履行監護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1、(1)李妻與班某是合法夫妻關係

(2)民通意見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小芳獲得的獎金是個人財產,歸自己處分。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8樓:佛惜寒

1、(1)與班某的婚姻關係是合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36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根據所述事實,看不出來這畫是否為由學校主持,由小芳代表學校創作。且創作,是指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了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獎金屬於小芳的個人合法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現只有小芳的父母確定下來誰是監護人之後,才能決定資金由誰保管

9樓:匿名使用者

一(1)李妻與班某的婚姻關係合法。

(2)李某因遊山失蹤,通過法律程式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此,對被宣告死亡人已經喪失了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即與其妻的婚姻關係也自然終止。因此,李妻與班某登記結婚合法,符合法律規定。對於被宣告死亡的李某來說,其財產等權利可以通過申請回轉。

而與其妻的婚姻關係則因李其已經另行登記結婚而不能再恢復。

二、這就要看小芳參加市級評選活動的性質,我個人的看法,這獎金應該歸小芳個人所有。因為小芳僅是學生身份,其在學校老師的指導下,完成一幅畫,指導工作是老師應盡的教學義務,小芳獲獎,也為學校爭得榮譽。至於獎金,應該是獎給學生個人的,如果學校要支配,則必須參加活動主體是學校。

10樓:午夜斬使

1、1 與班有合法婚姻關係

2 李某與李妻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李妻與班某以成立合法婚姻關係

2、應當歸小方所有,監護人可以代為管理,小方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指導教師也只是起到了知道作用,不能要求分得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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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怕不是基礎案例吧,材料都不齊全,而且涉及到歷史遺留問題,法學院的老師不會出這種沒水平的問題的,建議還是請律師吧

有以下問題要解決,第一,仲裁委員會為什麼不予支援?仲裁書怎麼寫的第二,離職處理孫某某有沒有簽收過

至於訴訟時效,必須知道離職處理孫某某有沒有簽收過,否則還是可能認定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

12樓:朱學政南京

不出意外也是駁回,已經超過時效

13樓:bg4voo小貓

判決孫xx的訴求不予支援

法律基礎案例分析 求答案 急急急~~~~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依據是:一般按繼承人數平均原則分配財產,第一、對於你們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第二、按順序繼承人繼承。

具體怎麼分還可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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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最好能給出法律依據及理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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