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哪些原則

時間 2021-08-30 11:13:10

1樓:夏至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承包權流轉。

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享有優先權。

2樓:渾靚幸冷之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原則。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的原則。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原則。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的原則。

3樓:土流集團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以上系2023年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因,當前,我國引導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現代農業的重大政策舉措。關係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域性。應立足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從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和穩定農村大局出發,全面理解、準確把握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搞好制度設計,積極穩妥推進,避免走彎路,讓農民成為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

一、以“三權分置”為遵循,放活土地經營權

一是落實集體所有權。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保障了農民平等地擁有最主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這一制度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制度特徵。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

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要積極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方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初級階段實際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二是穩定農戶承包權。家庭承包制下農戶獲得的土地權利,是由承包權和經營權組成的。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

只有作為集體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才擁有土地承包權,這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在要求。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就是確保在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強迫農民放棄承包的土地,不論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三是放活土地經營權。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轉的客體是土地經營權。在理論和政策上明確這一點具有重大意義。

改革以來,我們一直強調正確處理土地承包制的穩定和土地流轉的關係。穩定,就是要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流轉,就是要放活土地經營權。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放活土地經營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認識上和實踐中,一講穩定似乎就不允許經營權流動,而一講流轉和集中,似乎就只有集體重新收回農民土地承包權這樣兩種傾向。

以“三權分置”作為基本遵循,以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的長久不變和農民家庭土地承包權的穩定,來應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中,以不變應萬變,這樣,有利於使土地承包者和實際經營者都能建立起穩定的預期,將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充滿持久的制度活力。放活土地經營權,必須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係和實現形式,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二、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一是創新家庭經營發展方式。強調農業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絕不是固化和迷戀目前分散、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方式,必須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創新家庭經營發展方式,積極引導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流轉,大力提高家庭經營集約化、規模化水平。要重點發展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

建立健全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將新增農業補貼向家庭農場傾斜。更好地為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支援和服務。引導農民自願開展“互換並地”,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方便耕作,實現承包地的相對集中經營。

二是積極探索新的農業經營方式。我國少數村莊仍保留土地集體經營方式,要不斷探索和豐富集體經營的實現形式。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

允許農民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入股,通過多種形式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近些年來,工商企業租賃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現象越來越多。工商企業租賃土地經營,從積極的方面看,可以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

但我國農村人多地少,如果不加限制地讓工商企業進入農業的直接生產領域,大片圈地,會擠壓農民就業空間和影響農村的穩定。為了避免農村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避免出現土地的大規模兼併,避免大批農戶喪失經營主體地位,必須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採取慎重的態度。隨著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參與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准入和監管制度。

對工商資本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要進行資格審查和專案審查。特別是要防止工商資本下鄉租賃承包地後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搞“非農化”或“圈而不用”,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要鼓勵和支援工商企業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鼓勵和支援它們進入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社會化服務流域,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發展規模經營。要探索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主要用於補償因租地企業違約或經營不善而損害的農民利益。

三、以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引導土地規範有序流轉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土地是否流轉、**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等,決策權都在農戶,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發展土地規模經營,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

不能脫離客觀條件,人為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政績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動土地流轉。即使在土地流轉客觀條件充分成熟的地方,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過典型示範引導,由點到面,穩步推廣。

四、以經營規模適度為目標,促進糧食增產與農民增收同步

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對於穩定務農者隊伍,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都顯示出有重要作用。要與比我國農戶經營規模大幾十倍、上百倍的發達國家農業經營主體相競爭,消化農產品成本不斷上升帶來的影響,提升我國農業的競爭能力,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提高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提高農業和糧食的勞動生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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