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與贍養老人的若干問題,關於家庭財產分割與老人贍養的問題

時間 2021-05-04 06:28:06

1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考不考慮地方風俗習慣?」:法律在地方風俗習慣不與法律規定有衝突時,就會適當考慮「地方風俗習慣」,一旦地方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有衝突:

法院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裁判!這時就有個名詞叫「法不容情」了。

2、「沒有得到財產的兒子或女兒到底有沒有贍養義務?」:

(1)肯定有,而且與其他子女是同等的贍養義務。因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當然更不能以子女是否分得了父母的財產、分得多少、分得父母財產是否均衡為條件:

一分沒得到的,也一樣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

(2)樓上朋友說「子女肯定要贍養父母,這是政策不會因為你沒得到遺產而改變」:部分正確、部分錯誤:子女必須無條件贍養父母,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是「政策」。

而且,贍養父母的義務

3、「如果父母后得到財產的兒子、女兒去法院起訴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應當贍養老人,結果怎樣?哪一方勝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1)起訴的子女勝訴: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也應盡贍養義務。這就是法律的規定。

依據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請看:贍養義務有什麼附加條件嗎?

(2)不過,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在確認沒有得到財產的子女也負有同等的贍養義務的同時,會酌情考慮已經分得父母財產子女的分得財產情況、各子女的家庭經濟情況和承受能力來確定各自的贍養費數額,這就是「法律」對「地方風俗習慣」的考慮。

4、只有一種情況下子女可以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就是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從而在法律上他收養人形成了擬製血親的關係,在法律上視為與親生父母不再有血親關係時,子女只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對親生父母不再有贍養義務。

樓上朋友說「除非是已經通過民政部門通過正規手續辦理了斷絕親屬關係」是錯誤的:民政部門來會為人辦理「斷絕親屬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基於血緣的血親,無法斷絕,除非是合法收養。

5、綜上:

(1)地方風俗習慣不能對抗法律的規定,沒有分得父母財產的子女也一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2)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合法的、完全支配權,可以「分給」子女中的一人或幾人、也可以均分給子女,還可以贈與不相干的人或是集體、國家,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後,不影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如果子女以沒有分得父母財產來抗辨、想不盡贍養義務,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許的。

(3)但是: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時與接受財產的人有約定,比如:我將財產給你、你得為我養老送終,那麼,老人的贍養義務就只能由接受財產的人來承擔,其他子女不再承擔。

但這樣的約定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書面的最好,或者有其他確實的證據才行。

如果有以上證據證明老人贈與財產時與受贈人有約定贍養義務的:在得到財產的人不盡贍養義務時,其他子女可以主張不盡贍養義務。老人也可以撤銷贈與、收回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任何人不能隨意免除。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平等的,除非是已經通過民政部門通過正規手續辦理了斷絕親屬關係,否則不論男女、婚嫁與否都應當平等地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在實踐中,一般會結合子女的身體狀況、經濟能力以及父母的意願等諸多因素,使實際贍養義務的承擔並不絕對平衡,但這只是贍養方式的問題,並不據此免除誰的法定義務。

對於老人來說,他可以要求子女共同贍養或者由其中一個孩子來贍養。因贍養問題導致的糾紛,一般法院也會判決老人由一個子女來承擔主要贍養義務,其他子女給予相應的輔助,或者是由各個子女輪流贍養。

法律規定是高於風俗習慣的,風俗習慣只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做適當變通,但絕對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子女不贍養老人,輕者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財產來履行贍養義務,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會坐牢的。

3樓:康語彤

1、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子女都一樣。不考慮風俗習慣。

2、沒得到財產的兒子或子女也有贍養義務。遺產和贍養不是必然的關係。贍養是子女的義務,財產給誰由老人自己決定。

3、起訴沒得到財產的子女要求贍養老人是能勝訴的,但是應當由老人起訴而不是其它子女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 chitangwei 」 這位網友 不愧為「 一代宗師 」,其對此問題的回答更為 精確、全面,我無需再答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你的問題:

1、子女肯定要贍養父母,這是政策不會因為你沒得到遺產而改變。

2、法律當然也會考慮地方習俗,只能說多得遺產的子女在贍養義務方面多承擔點,不過無論怎樣老人肯定要贍養不論子女是男是女。

關於家庭財產分割與老人贍養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家庭財產分割」:

(1)所謂「家庭財產」,說穿了就是二位老人的財產:不管是父母當初贊助老大買房的10萬、還是現在拆遷的房子,是都是父母的財產吧?拆遷的房證上是父母的名字吧?

(2)在老人在世時:這樣的「家庭財產」如何分割,按法律規定是,全由父母作主,他們想給誰就給誰、想給誰多少就給誰多少,可以給老大、老二均分,也可以全給一個兒子,還可以兩個兒子都一分不給、全給外人。

(3)如果老人去世後:沒有遺囑的,這些「家庭財產」就成為二老的遺產,由2兄弟繼承了,一般情況下是均分的。

2、關於「老人贍養的問題」:贍養是兒女的法定義務,對是否給分得老人的財產不存在對價關係,即使老人的財產全給了外人、兒子一分沒得到,也一樣要盡贍養父母的義務。

3、所以,如果按法律規定來說:

(1)「這個要求過分嗎,有沒有法律依據?」:十分過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二是如果堅持按照父母的意見分家產,作為老大可以少盡贍養義務嗎?比如分得家產的10%,盡10%的義務!」:這不可能,除非父母同意按老大的意見辦、將來不告老大。

(3)「三是通過法律途徑可以爭取到符合老大的利益嗎?應該怎麼做?」: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徑,就只能是父母給老大多少老大拿多少。

4、「四是還有什麼更好的途徑呢?」:

(1)以上的分析,都是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說的。但如果是按我國的人情習俗和道德來說,父母分家時,子女是應當均分的,分得財產不一可以要求贍養義務不同,但這協議只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能遵守並履行時有效,一旦將來父母不遵守這協議告到法院的,這協議就會無效。

(2)建議:和父母去協商,將老大的意思全部說清,也許父母會理解並改變最初的分配方案的。協商好後寫下分家協議,並讓老二也簽字、最好是再找2個以上的見證人或是公證一下,如果涉及到安置房的分割協議,在寫下協議後應及時過戶。

7樓:朱桂花逯雁

老人在沒有過世之前,誰也無權瓜分老人以自已房屋平方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或交換的房屋。該老人的財產和房屋所有權只有生前贈與和過世後的遺產繼承方轉為他人的合法財產。為此,據你所說我們提出以下兩種方式,其一,老人生前贈與的方式給三兒子,並辦理過戶手續。

其二,設立遺囑由三兒子繼承自已所有的財產和房屋。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母可以立遺囑將所有財產交由誰繼承,這是他的自由。但是反過來,你認為你分少了財產,就該少盡贍養責任,這是不對的,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和責任,道德上不認可你的思想。

9樓:

廣東胡律師:

1、父母現在還在世,說得難聽一點,你們無權去以贍養義務來作為要挾你的父母來分家產。也就是說老大再心理不平衡,也無權去以自己的贍養來要求多分,因為父母還在世,他們要把財產給誰是他們自己的權利;

2、你父母有權把他們的財產在生前贈予你們任何一方,也就是說即便你的父母不給你們任何財產,在法律上作為子女都有贍養義務;

3、老大的要求沒有法律條款作為依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我不是專家,但是這樣的事看過不少,我的意見供你參考首先說你所說的份財產的問題,因為老人沒有去世,所以不能說分財產只能說是老人贈與,既然是贈與,那麼贈與物件和贈與多少,由老人自己定誰也無權干涉,只有老人去世了之後,老大和老二都是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才可以談論分家產

還有就是贍養義務,這個是每個人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就不是能討價還價的,即使老人什麼也不給你,你還是有這個義務。

但是既然是哥倆,老大覺得不公平,這個只能是協商解決,自己協商不好可以找個律師或者說和人,畢竟大家都是骨肉親人,低頭不見抬頭見,做的太過對誰都不好。

希望我的話對你有用。家家有本難見的經,說白了就是利益問題看開點什麼都會好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老人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則到時會進行法定繼承,兩兄弟一人一半;如果老人已經立下有效遺囑,則只能按老人的意思辦,因為這些都是老人的財產,法律尊重財產所有人的處分權。

不論將要繼承多少比例的遺產,都要盡贍養義務。贍養義務沒有比例分配之說。贍養義務是與父母的撫養義務相對的,即使沒有任何遺產,也必須履行,因為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認為,這是對父母養育子女長大的基本回報。

因為老大在外地,陪老人少,照顧也少,交流也少,這種決定也可以理解。老人一碗水端不平也很正常。父母60歲還有很長的路,可以好好孝敬,感動老人,改變老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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