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繼承法的案例分析求幫幫忙啊跪謝了

時間 2021-05-04 06:58:17

1樓:

1.男方(男方父母撫育) 2.個人財產(婚前財產) 3.個人債務(婚前債務且無約定) 4.支援(婚姻法17條)5.共同財產 平均分割

1.劉甜甜、韓梅、劉建明和宋麗華 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推定劉建民先死亡

應由劉玉繼承 由劉玉一人繼承 3間房和10000元

3.劉玉死後 無遺囑 遺產由宋麗華、宋雙和宋宇 每人各得一間房 3人各得13000/3元

4.10000元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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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1、何男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妻子孕期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除非是女方提出;

2、在妻子產下子女後再去法院提出離婚。

4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1.不支援,懷孕期間此種情況不能離婚

2.等分娩後六個月後再申請離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5樓:戒菸的射手

1、不可以,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辦法有很多,都是理論上的。

a、逼女方提出

b、證明女的對男的有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情況。

c、直接去法院,裝不知道女方懷孕了,以女方下落不明起訴。

d、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

e、...........

6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因為女方已處於懷孕狀況,所以不能離婚。

(2)女方應適當承擔一些輕活。

婚姻繼承法案例分析題,求答案

7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bai:

對於du第一問: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zhi規定dao: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專結婚登記屬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所以我認為李某和石某構成事實婚姻。

對於第二問:根據上述規定,石某和邵某也構成事實婚姻,所以我個人認為石某構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構成重婚,如果不明,則不構成。

對於第三問:

分割財產應當公共財產共同分割,5間房子,和拖拉機以及電器平均分割。女兒撫養應該給女方,男方付撫養費。

8樓:匿名使用者

1、是2、是。重婚罪

3、按婚姻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構成事實婚姻。在新的婚姻法出臺前,有事實婚姻的,從你的描述完成成立事實婚姻。

問題2:構成重婚罪,是親告罪,必須到法院告訴才處理的。

問題3:李某應多分。因石某有過錯。

10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當地習來俗,他們源應定為事實婚姻。

2:石某和邵某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石某先後與2名女子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應當追究石某的重婚罪。

3:法院應當認清事實,確定石某重婚,准予離婚並財產分割5間房子,拖拉機,電器等等事實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以及給付女兒的撫養費用。另石某是過錯方,女方將多分到共同財產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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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1、劉傑的遺產去掉妻子之共同財產後,餘30000元。由其父母、妻女四人繼承。每人7500元。

2、劉建民的遺產因有公證遺囑,按遺囑繼承。二次公證遺囑以最後一次為準。全部由劉玉繼承。

3、劉玉的遺產由其母、夫及子三人繼承。其遺產的總額有婚前財產3000元,從其父處繼承的3間房屋和10000元錢之一半。一間半房屋和8000元錢三人平均分割。

在不能確定誰先死亡的情況下,推定長輩先死。因而,是劉玉繼承劉建民的遺產。

4、如果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因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公證遺囑,所以按歸公證遺囑,劉甜甜可以繼承劉建明10000元的遺產。

12樓:人人有餘

1劉傑夫妻倆有積蓄60000元,屬於共同財產,韓梅劉傑各30000.

劉傑30000由劉建民,宋麗華,,韓梅,劉甜甜,四人繼承,人均7500.

繼承法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層次繼承人,有平等繼承權.

2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無效,應該執行公證遺囑.

劉建民、劉玉一起死於煤氣中毒,但死亡先後時間無法確定,推定年紀大的先死亡.

執行公證遺囑,3間房由劉玉繼承,劉甜甜繼承10000元存款3劉玉死後其遺產應由母宋麗華,妻宋雙和子宋宇繼承劉玉繼承3間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宋雙劉玉各有一間半.

劉玉遺產有劉玉婚前有個人財產3000元和一間半房,母宋麗華,妻宋雙和子宋宇均分,每人1000元,半間房.

4若劉建民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劉甜甜不能分得劉建民死後遺產

13樓:潛水小河馬

1、劉傑死後,其遺產應由韓梅、劉甜甜、劉建民與宋麗華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六萬元,由韓梅繼承37500元,劉甜甜、劉建民與宋麗華各繼承7500元。

理由,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結束,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分。所以韓梅先得到30000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剩下的30000元才是劉傑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每個人再分的7500元。所以,韓梅得到了37500元,其餘每人分得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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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法的問題,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一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 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 3 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 偽造 篡改 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二 繼承方式與遺產分配。一 法定繼承。1 法定繼承人。1 第一順序繼承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2 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