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道刑法案例,關於14歲生日當天犯罪延續到第二天的,謝謝(要理由)

時間 2021-06-11 20:10:35

1樓:匿名使用者

高階經理回答的很全面,但我扣個字眼,就是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該行為也是犯罪,只是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a ① 14歲以下是絕對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實足年齡,應以日計算,即從過了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該年齡界限是絕對的,沒有任何靈活性。

③ 本案中,毒死人的事件發生在甲生日第二天0點10分,故意殺人以被害人死亡為既遂,甲對被害人死亡持故意,應該負刑事責任。

④ 由於投毒是針對特定人,沒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範疇,不選c。

3樓:我們的法律空間

a.甲有犯罪故意,也著手實施了投放毒藥的行為。雖然當時沒有發生預想的結果。但是他明知會有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放任了這種犯罪結果的發生。屬於刑法上故意犯罪。

甲只是針對特定的物件投毒,投毒並未危及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只有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犯罪結果才屬於未遂。因此,本案屬於即遂。

因為在甲著手實施犯罪時雖然未滿十四周歲,但他放任這一結果一直持續到滿十四周歲。因此d不對。

一道刑法案例題!麻煩專業人士幫忙解答,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甲把5000塊錢全部拿走,是為了「多借點」,意在借而不在非法佔有。

乙未經甲同意進入甲家的行為屬於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但由於尚不夠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情節,所以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乙拿走甲的iphone同樣意不在非法佔有,而作為實現債權的保障,故不構成盜竊罪。當然,相似的現實案例中有認定盜竊罪的http:

//www.hncourt.org/public/detail.

php?id=27635

甲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對甲的行為而言,這裡當然首先要考慮其出具虛假報告的意圖以及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在客觀歸責的問題上,需要考慮的是,甲欺騙他人的行為,是否能歸於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問題的關鍵在於,甲的行為究竟是一般意義上的教唆他人自殺,還是達到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程度的欺騙?若前者,則不構成殺人罪;若後者,則構成殺人罪。對此,判斷的標準應當結合案情具體情況以及社會一般觀念進行綜合判斷。

一方面,要考慮乙本人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也要考慮社會一般人在受此欺騙時的平均反應。結合本案情況,甲的行為尚未否達到「間接正犯」的程度。乙的自殺行為與甲的行為尚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屬於不可以歸責於甲的行為。

乙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對乙的行為而言,這裡涉及(1)胎兒與「人」的關係。(2)根據著手時點與實行行為分離的理論,意在傷害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可以構成針對胎兒的傷害罪。

按此理論,意在殺死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應當構成針對胎兒的故意殺人未遂。問題在於,如果攻擊母體的行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則刑法上的「人」的形態始終未出現,結論應當是不構成針對胎兒的任何犯罪。但這就產生了悖論:

一方面,按分離理論,至少是沒有消除胎兒出生為人的機會的攻擊行為,尚構成針對胎兒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既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兒出生為人的機會的攻擊行為,應當是更加嚴重的行為,卻不構成針對胎兒的任何犯罪。這會出現罰輕不罰重的現象。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認為所有的意在殺傷胎兒的攻擊母體的行為,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構成針對胎兒的犯罪,而是構成針對母體的故意傷害罪。(3)在針對母體犯罪的情況下,乙的行為屬於與自殺性質等同的自傷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乙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這種犯罪的實施,可能用放火的方式來實現。

放火罪與使用放火手段故意殺人罪的的相同之處是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是一致的,主體均為年滿14週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都有直接和間接故意殺人的目的。但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權利,而放火罪侵害則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及不特定的公私財產權;(2)侵犯的物件不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物件是特定的人,而放火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物。

本案中,乙的放火行為針對的是甲的生命及財產,是一個特定的目標,也就是說,甲用放火的手段可以致甲死亡,這就是乙所追求的目的。如果乙用放火的手段,不僅致甲死亡或造成甲家房屋的燒燬,還危害到了其它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這時,甲的行為既構成故意殺人罪,又構成放火罪,這種情況,屬於想象競合犯,這時就應按放火罪來定罪處罰。本案中,乙放火是針對的特定人和物,其結果又未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財產的損害,因此,乙的放火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的特徵,應定故意殺人罪。

乙放火殺人,因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原因而未實現目的,屬於不能犯未遂。

乙的行為屬於迷信犯,屬於思想犯罪的範疇,與甲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

pps.怎麼又是你……上次回答過你問題來著

5樓:蔣德順

第一 第一段中對於甲拿的3000元沒有疑問,不構成犯罪,但是另外那2000元甲主觀上是借,客觀上沒有經過乙的同意,乙事後可以追認,如果同意借則屬於借款,如果不同意則乙有返還的義務,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但是後來乙沒有追認,而是預設了,表明乙是同意的,所以甲不構成犯罪。乙借錢給甲,無罪。

第二 第二段中因為甲不還錢,不還錢只是個債權債務關係糾紛,不犯罪。乙經多次催收,甲拒不還錢,於是乙到甲家裡把價值相當的iphone5拿走,主觀上不具有盜竊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罪,本人認為這個屬於自助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 第三四段中,甲出具假的孕檢報告給乙,這個屬於侵權行為,但絕對不是故意殺人罪,胎兒還沒有出生,在法律上不屬於人,所以無所謂故意殺人,甲沒有殺人的行為,但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第四 第五段中要考慮乙的主觀心態是持何種態度,如果是想致甲於死地而放火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想報復一下甲,只想放火燒了房子而不是殺人的話,那就構成放火罪。但是無論何罪,欲達目的而不能,屬於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 第六段中乙無罪,這個叫做思想犯,用六個字來形容就是:「思想極壞,動作無害」,在法律上單純坐輪船旅遊並不是犯罪的手段,甲的死亡在法律上和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的情況下,被告蔣勇,李剛,兩名男子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犯罪的情況下,直接故意犯罪,間接故意犯罪。法律上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觀要求,法律間接故意犯罪的主觀出版要求的表面是」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冷漠的後果「。

情況下被告人蔣勇,李剛,兩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在主觀方面,間接故意。李鋼明知道柵欄扳開許委嗪身體失衡的的許委噙手一起掉下來的車,或碾過的車輪或亡,但他仍然實施自己的行為。已確認的主觀舉行了放任的態度,同樣,蔣勇在駕駛室裡看到了李剛扳開許委芹手,明知黎夾嗯,從而導致上述結果,但他並沒有停下來停下來,所以勇主觀舉行一個放任的態度。

這兩個被告在主觀新增的最終導致許委琴亡的,因此兩被告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

間接故意犯罪和犯罪,有時也不是那麼好區分。的法律規定,過失犯罪「應該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因為疏忽沒有預見或過於自信,輕信可以避免的,但無法避免的。

這種情況下,安全形勢,兩被告在主觀上「應該已經預見到,而是赤裸裸的」明知「。從護欄上車的人的手扳開爬車會從車上掉下一爬,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簡單的常識。兩被告不能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而不是」過於自信輕信可以避免的,而是赤裸裸的「自由放任」。

因此應該超過兩被告(聯合)(間接)故意三人罪。

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比較有趣,不過只有五分啊。。。簡單說一下。

甲構成盜竊罪、綁架罪(致人死亡情節),不構成自首。乙構成故意殺人罪。丙構成盜竊罪,可以作緊急避險過限酌情從寬。

首先甲偷開車輛進行綁架犯罪,據司法解釋數罪併罰,毀車屬事後不可罰行為。綁架不多說,甲讓一個14歲的孩子看管一個8歲的孩子,應當有過失,綁架致人死亡。乙在綁架中致死,因14週歲,作故意殺人。

甲自首坦白不全。

個人看法。有一些點可能會有爭議,比如是否綁架致人死亡,你自己看吧。

哦 甲還有盜竊的教唆犯,共兩宗。

8樓:秋風解我衣

本案。。。。。。如此案例分析,涉及總則分則諸多理論,您就給五分!!

9樓:後來想飛

這題有點難,先碼下,有答案了回來看看

一道刑法分析題,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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