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鞋廠工人,廠裡經常加班很晚《12點多》。在去年12份

時間 2021-07-04 02:14:46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一般的摔傷或意外事故,老闆應負你工傷的責任。但這是交通事故,應該主要由肇事車輛的車主負責。還要看事故中你的責任認定。

2樓:從此退出你生命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要你能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當時出事的主要責任不在你,那麼你就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而所在單位的法律責任人應當遵守該條例對出事員工進行工傷賠償問題!

3樓:迭迭落落

老闆有責任,可算工傷

請問晚上加班下班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車禍,肇事方和公司都不願意墊付醫院的費用該怎麼辦?謝謝!

4樓:

立即申請先予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是不負責的,工傷是指在公司內的。

這個你找肇事方,他不私了,不願意你就去公安局,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 立馬和對方聯絡 如果對方還不給與賠償的話

最好是越快越好 請求法律保護

如果一個廠 晚上加班到12點 沒有夜宵吃 不加班也不行 該怎麼投訴 該怎麼寫

7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沒有用,肯定是私營的,現在老闆哪關心工人的感情,願幹不幹,不幹走人

8樓:*王麗

直接辭職不幹了,因為很有可能是私營企業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排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強行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有勞動監察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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