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在本公司幹臨時工五年後轉正,算連續工齡嗎

時間 2021-07-07 01:29:23

1樓:向日葵

算前邊臨時工的時間。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所有用人單位直接招用的勞動者在身份上都是一樣的,都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員工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工齡應當從你進入公司工作時計算,而不是在你所謂的轉正之後才開始計算。

應該連續計算工齡。只要雙方屬於勞動關係的,沒有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工齡應該從雙方實際建立勞動關係之時進行計算。

根據2023年國家勞社廳函〔2002〕323號檔案規定,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是指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職工。2023年實施《勞動法》以後,除了極個別地方還保留臨時工稱呼外,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在絕大多數地方已經不復存在,所有職工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

參考資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2樓:日照四季陽光

可以合併,連續計算工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只有合同制和非全日制兩種用工形式,不存在臨時工用工形式。因此,勞動者在企業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另,根據2023年國家勞社廳函〔2002〕323號檔案規定,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附錄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黔勞社呈[2002]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3樓:友望未來

肯定算的,不算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的。

4樓:霸氣航行天下

算,只要在同一個單位裡就算。

勞動法是哪一年取消臨時工認定工齡

5樓:中顧法律網

臨時工工齡為啥bai不du

能認定為退休工齡?zhi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dao養老內

保險人員,在實容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年限。國家有關檔案對臨時工工齡計算有明確的政策規定:臨時工、合同工、副業工、輪換工、亦工亦農人員(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計劃招收的臨時人員)在原單位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招、轉、頂替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招、轉、頂替到其他單位為固定工後,工齡只能從招、轉、頂替之日起計算。這一政策的要點是強調了臨時工必須在本單位招、轉、頂替為固定工後,其臨時工工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您2023年至2023年在水利水電某工程局臨時工工作期間的工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因此,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也就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

6樓:讚的都帥

2023年取消的臨來時工認定工自齡。

臨時工是我國實行bai勞動合同制之前的一種du特殊存在zhi,自2023年《勞動法》dao實施以來,就從法律上消除了臨時工的概念,該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臺同,無論勞動者的身份如何統一稱為「勞動合同制工」。

臨時工和正式工都是勞動者,不管是否簽訂合同,均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臨時工期間的工作時間當然算工齡。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兩類。

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根椐有關國家政策:2023年9月25日勞動保障部通過《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文)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根椐國家政策臨時工符合條件是可以算工齡的。

做臨時工時的工齡能否計算?有何法律依據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臨時工期間應該算在工齡內的。 根據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另依據《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檔案: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國家沒有臨時工的說法,都是合同工。

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計算工齡。

工齡是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的工人、職員工作的年限。工齡一般是確定職工工資、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和享受某些福利待遇的一個重要根據。工齡主要分3種:

1、一般工齡,又稱總工齡,指工人或職員的總的工作年限,在中國,一般工齡曾是確定職工退休待遇的一個條件。

2、本企業工齡,中國又稱連續工齡,蘇聯稱不間斷工齡,日本稱企業工齡,指工人或職員在某一單位(包括經組織批准的調動)連續工作的時間,是一般工齡的組成部分。

3、特定工作的工齡,工人、職員從事某種特定工作、但任某種特定職務或在某種特定部門擔任工作的年限。

9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剛才我看到一篇類似的問題,估計是你的朋友。

根據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64)中勞薪字第344號規定: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至於救濟途徑,由於他們指定的期限已過,一般情況下是視同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但是據樓主所說,當時接到通知的時候已經是2月2日,這是為何?他們是採用什麼公示方法的?

如果其公示方法有問題,那麼其公示無效,當事人還是可以提交申請的。如果公示方法沒有問題,那麼法律上是視同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一般是得不到救濟的。除非當事人可以證明是出於某種不可抗力的原因才導致無法知曉公示的內容或者公示這件事。

至於如何認定公示有沒有問題,很有證明力的一點就是其他當時的臨時工是否知曉公示這事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存在算不算!因為退休是按參保繳費年限計算。再說廠方一般都是以正式錄用為工齡起始計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企業對工齡的計算方式和勞動法是有出入的,但是所謂的臨時工的工齡依法應算作工齡,如果單位以種種藉口不計算,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來說應該算,請諮詢當地的律師同勞動局的工作人員比較妥當。

祝好運!

13樓:粑粑姐

親能私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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