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買斷工齡離退休五年以內不允許嗎

時間 2021-08-11 16:44:38

1樓:廣東沿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如患病、工傷、單位變動經營內容、經營不良需要裁員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一);

(二);

(三);

(四);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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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單位不願意跟你們買斷工齡,就是想以這樣的手段省點成本。但損壞的就是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法律上並沒禁止單位「買斷工齡」,但必須經過勞動者簽名同意,其實本質就是補償多少,勞動者裁願意簽名同意買斷而已。但是單位就是現在不想給這筆補償(哪怕是商量也不跟你們商量一下),想等到你們退休就省了一大筆錢。

因為勞動法律規定,只要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願意簽名同意解除互相的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買斷工齡)的。

當然了,如果單位不願意這樣做,你是勞動者,單位現在所做的,也是屬於「不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如工作地點、足額發放工資等),不按約定提供原來的工作條件「的違法行為,那麼你可以以這個為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但注意要保留好「你以此理由通知過單位來解除」的證據才行,否則會按你主動離職而沒有任何補償的。

現在的情況就可能使,單位認為這樣規避法律的要求,不辭退你,就不用賠償,也不用補償,拖到你退休為止,這樣花費的錢會少很多,划算點。但這樣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你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一次性補償。

具體維權方式可以向本地律師諮詢,或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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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具體做法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人事社保****諮詢。

國家有沒有規定離退休年齡還差五年就不給工齡買斷

3樓:匿名使用者

買斷工齡是俗稱,實際上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給予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的規定,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也就不能對他們買斷工齡。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一般是本單位自定的。

其實不買斷還是很好的,再做五年,總比不到退休年齡還要交保險,退休是養老金也還會低於到時間退休的要強對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工作年限滿15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其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年紀大了。輕易不能解除合同。

從國家法定意義上說,是沒有買斷工齡的說法的,買斷工齡是民俗的說法,其實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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