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不是人類一種最基本的權利,自殺是不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 辯論

時間 2021-08-30 09:01:55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去掉「一種」這兩個字。自殺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雖然聽起來很殘酷。因為這是一個人「拯救自己」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不能想象一個人失去了一切,最後連自殺的權利都被剝奪,那將是怎樣的一種境地?

2樓:過路的菜青蟲

人類最基本權利是生存,和其他動物一樣。人類自殺不是權利,是一種生存的選擇,是放棄基本權利的一種表現。

3樓:he高爆

法律上說,是。道德上說,不是。其次,自殺也要看方式,什麼點煤氣包啦,跳樓啦,都是違法的

4樓:雨裡是我

是第一又如何? 不是第一又如何 是第一你就能無所畏懼的自殺了?

自殺是不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辯論 50

5樓:百科寶典

自sha後只會更加糟糕。自sha也不能消除業障的,只會增加業障。所謂,萬般帶不去,只有業隨身。

命運總是高低起伏,只是有些人的命運起伏太大。但是,子夜來了,黎明前的黑暗來了,光明也就不遠了。

看看 和xie拯救危機,看看 山西小院,看看陳大惠等老師的講座……生活的意義只是我們一時沒有發現產生了錯覺而已,相信你,相信自己,一生能一步步走好的!

命運是可以把握的。心態也是可以調整的。

一切唯心造。

有些事情當時看起來似乎很大,無法解決,待時光逝去回頭再顧,當時天大的事情其實也就芝麻般大小。

建議你如果方便的話,不妨做一做餓鬼施食,或者放生的功德吧,也可去寺廟地藏菩薩處,觀音菩薩處傾訴一下自己的煩惱和過錯,這對改善命運效果很好的。

另外,讀一讀《了凡四訓》,《俞公遇灶神記》。

別想自sha的事情,可反省一下自己倒黴的自身原因,然後依照了凡四訓的方法,調整自己的行為和心態。

關鍵是你的心,調整好你的心,一切都會變好的,無論外部如何,無論命運如何惡劣,無論受到怎樣的折磨,如果我的心不動,如果我明白這一切都是無常,再差的,總會過去的,如果明白六道輪迴中自sha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那你就懂得忍辱,懂得如何不動於心,懂得如何去行動來改善自己的際遇。

讀一讀《了凡四訓》,《俞公遇灶神記》,沒有什麼是過不去的,這個臭皮囊,雖然臭,但是卻不能通過自sha來解決問題,那就借用這個臭皮囊做一些改變命運的事情吧,心要堅定下來,心要忍辱,那身體,以及外在的也就不會牽引到你的心跌宕起伏了。

另,注意身體健康,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不能熬夜、久坐、縱慾,看看彭鑫博士的講座和飛翔大哥的文集,還有louwaishui版主的文集。

願你早日跨出困境,明白命運的執行,把命運把握在自己手裡。

6樓:廉渴侯成

自殺雖然是自己的權利,但是這權利不能隨便使用,有違背道德良心。

7樓:

辯方3個問題:

1. 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各國刑法均規定,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正方,故意剝奪自己的生命,難道不是侵犯生命權的法益嗎?

2. 沒有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自殺一定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假如人人面對困難就選擇自殺逃避,社會將成什麼樣?

3. 自殺會給親人、朋友帶來莫大的痛苦,那麼請問帶給親人、朋友痛苦也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嗎?

需要再問我。

8樓:神船到手就爛

不是,最基本的權力應該是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9樓:沾血琉璃

提供個思路吧:人的自然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約束的自由,退一步,人在社會中的自由是僅受法律約束的自由。亦即,人類的自由即規則未作規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不受其他人的反覆無常的、毫無徵兆的、武斷的意志的支配。

那麼法律有規定不許自殺嗎?沒有。

10樓:半山腰上的武松

第一問。我要自殺,誰能攔得住。如同吃飯睡覺一樣方便。這難道不是基本權利嗎?

第二問。身體是我自己的,我想怎麼用就怎麼用。能讓他上山,能讓他下海,讓他來自殺有什麼不行?難道不是基本權利嗎?

第三問。我實在想不出來。

11樓:

活著才是最近基本的權利,自殺並不是,自殺是對自己生命的啊負責,對生命的褻瀆,自殺對家人,對自己都是不負責,不可以做人類最基本的權利。

12樓:罕彬

自殺最多的反對觀點就是這些了吧,自殺是一種懦弱的表現,不負責,稍微能扯一點的就是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沒參加過辯論賽沒什麼經驗。

13樓:

智商,脂肪,方法,嗯,中文網中書罪惡動態**最大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雖然不能給你提供三個正方辯詞,但可以直接給出結論,該命題由於用詞不準確,導致觀點模糊,根本沒有辯論的必要。

首先,概念模糊,提到權利,就有權利的由來和適用範圍,誰賦予的權利,是自然規律還是社會道德還是法律,沒有明確指出,那結論完全不同。

其次,形容詞模糊,基本這個詞的意思是說其他同型別的屬性之所以成立,是由此屬性成立所決定的,或者是最初的最開始的,詞性模糊,導致失去準確比較的可能,無法用嚴謹的表述來論證哪個概念是更加基本的。

最後,觀點的「最」,更加增加了表述的自相矛盾,最基本的這個表述過於主觀,不是嚴謹的可量化可以標準的用詞,正方更容易被駁倒。

最後,生存的權利先於自殺的權利,沒有生存何來自殺?反證畢。所以自殺絕不是最基本的權利,因為有其他權利比它更基本,有其他權利是他能否成立的原因。所以命題不證自明。

15樓:

自殺前想想父母養你有多辛苦

自殺是正確的嗎?自殺是個人應有的權力嗎?為什麼不是 80

16樓:尋趣

鳥之將死其鳴也哀。有自殺想法的人都是非常自私的人,只有在生命的最後一刻裡才有反悔之意,悔之晚矣。

17樓:悠心世界

自殺不是正確的,自殺也不是權利。因為有些自殺的人會有自殺這個念頭是不理智的,而且是不具備任何意義的,自殺會給身邊人帶來傷害,很多人都有過自殺的念頭,當心情平復之後就感覺自己是錯誤的。

18樓:雙子李志豪

假如生活欺騙bai了你 假如生活欺騙了你du, 不要悲傷,不zhi

要心急! 憂鬱dao

的日子裡需要鎮專靜: 相信吧,屬快樂的日子將會來臨。 心兒永遠嚮往著未來; 現在卻常是憂鬱。 一切都是瞬息, 一切都將會過去; 而那過去了的, 就會成為親切的懷戀

19樓:匿名使用者

自殺是錯誤的:因為生命是美麗的身體是父母給的所以你活著是為了另一個愛你的人而活。

20樓:匿名使用者

自殺是一個很幼稚的行為,這樣對得起愛你的人和你愛的人嗎?人不能只考慮到自己,也要為別人多想想

21樓:匿名使用者

是人生活在世界上就有壓力 你的離去是父母痛苦 你就是在造孽 知道嗎?身體髮膚受之父母 好好想想

22樓:匿名使用者

自殺不正確,抄且不屬於襲個人應有的權利。

我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固定並未特別規定自殺不屬於犯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23樓:憂鬱的向日葵

難道你忍心看著你最愛的父母孤獨終老嗎。如果你是父母呢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牽掛,所以你這麼想,,但是,死不能解決一切

25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以後遇到點事也會想自殺

26樓:爵林歧視

父母給你生命,群眾帶來生活,讓你學幾個字了,就換來你這樣的報答?

27樓:但惜銀兩

過去這麼久了,姑娘你現在還好嗎?

28樓:

自殺是一種懦弱的表現~

自殺是否是人的基本權力

29樓:數學課件好難做

不是啊,你的生命是你爸媽給的,你有什麼權利啊,他們又把你從小養到大,你這樣做合適嗎?壓力大就要去找舒解的方法,必要時看看心理醫生,加油。

30樓:數學老師牛掰

自殺?有什麼權利自殺?對父母,愛自己的人怎麼交代?如果自殺是人的最基本權利,我要說的是愛自己和別人是人的最基本義務!不能光享受權利,不盡義務!

人擁有自殺的權利嗎?

31樓:正道家

死是人生的必然結果,也是其終點,任何人無法逃避。

人不可以選擇何時生,卻有一定的能力選擇如何死,從這一點來講,人有選擇自己如何死的自由。這不能說是權利,因為權利總是和義務相對,屬於法學概念。我們就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吧。

之所以選擇非自然死亡,一定有其客觀因素。如果說這種非自然死亡的最終目的是幸福,那一定是不成立的。因為死亡之後難道就有幸福了?

連幸福的物質載體都沒有了,怎麼會有精神感受呢?當然,我是無神論者,不相信來世。

他人制止,只是人道主義的干預。因為死亡意味著肉體毀滅,人們不願意看到同類自毀,所以挽救。在法律上,只有例如配偶之類的家庭關係,一方自殺而一方不制止才會被判罪,這不是權利,而是法律賦予的義務。

日常交往中,任何人的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都是可行的。所以制止自殺者的自殺行為不是法律範疇,而是道德範疇問題,即制止之後是否有違道德?是道德的行為嗎?

問題關鍵在於對於死亡的理解。有人認為制止是負責,有人認為是讓自殺者更痛苦。我認為如果自殺者長期痛苦,那就讓他解脫;如果自殺者只是意氣用事,應該勸說。

「朝聞道夕死可矣」,我是不贊同的。雖說一個人擁有了知識,懂得了規律,也就足夠了。但是僅僅懂得知識規律和不懂是一樣的,對社會對他人有什麼作用呢?

無非是把自己的大腦武裝起來了。這句話不是真的讓人得道後去死,只是說明得道的重要性。但是它卻忽視了知識的無限性,因為知識永遠學不完,所以其實沒有人能夠完全得道,也就不會因為這個而死。

32樓:豐秀蘭

人有自殺的權利,只要他的方式沒有危害到別人。

幸福是一種主觀感受,每個人對幸福的認識可能都有不同。他追求的是幸福,還是別的什麼東西,是他的自由。

他人有挽救生命的權利,在任何條件下都有權制止,只要沒有危害到別人。

人的自由是相對的,人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是不能損害別人的合理利益。

朝聞道夕死可矣,意思是把對真理的追求作為生命的意義。

33樓:惡魔王剎

如果你想自殺還偷偷的死誰要攔不住,如果對別人說自殺今天攔住了明天未必攔得住,自殺不是什麼好事,但是你想自殺別人未必勸得了肯定你的自由,應該是非權利力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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