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鑑定一年後單位要求複查鑑定的問題

時間 2021-08-30 10:24:05

1樓:大兔王來也

工傷申請再次鑑定應當是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市級勞動部門提出申請,你單位現在申請再次鑑定早已超過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初次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法律只是規定單位可以提出申請,同意不同意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事情,不是勞動仲裁。

2、是在初次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

3樓:仗義執言張律師

1、工傷鑑定應是一次性的,不存在複檢

2、單位提出複檢的,應視為對鑑定結果有意見,不能以「傷情情況發生變化」為由提出複查。

3、本身鑑定是考慮實時傷情與後期恢復狀況確定的傷殘等級。

本人認為:單位的理由不成立,同時是否符合時效也是一個問題當然;如果確定複查,肯定是另外的或上級的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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