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時間 2021-08-30 10:24:05

1樓:呼延思煙

英美法系國家將證明標準具體化為「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和「蓋然性佔優勢的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標準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而「蓋然性佔優勢」標準在民事訴訟中適用。在大陸法系國家,以「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做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在我國,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適用同樣的證明標準——客觀真實,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隨著法律研究的推進,學者們認為民事訴訟應當適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刑事訴訟應當適用「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這一規定表明,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已經在廣義的立法層面得到確認。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及實踐界長期所堅持的證明標準一般稱之為"客觀真實"標準。按該標準,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責任方必須將其主張的事實證明到一個"百分之百的確信"且無一點疑問的程度以後方能卸除其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要求很高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作出了,"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交大的證據予以確認。"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足以表明"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已被我國立法所否定。

而轉向了蓋然性佔優勢標準,即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只需將其主張的"真"證明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即可,而不是一定要達到"必然"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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