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入職工資 是試用期的工資嗎?還是轉正後的工資

時間 2021-08-30 11:10:57

1樓:金果

入職工資可以說是試用期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簡簡單單

1、入職工資是試用工資的意義,轉正後的工資可以在入職時協商好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樓:王騰飛春捲

入職工資可以說是試用期工資,期間包括培訓時間的工資等~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入職工資這個詞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具體含義要看勞動合同或者載有該用語的法律檔案。

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收入應載於勞動合同或錄用通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適用期和轉正工資一樣,那麼就是這二者,如果不一樣,那麼就是適用期工資

轉正後工資會和試用期的一樣嗎?求解答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還在試用期,崗位非技術類崗位(助理),拿到的工資是5500,這個還是你試用期的工資,等你轉正時可以向人事部提出加薪的,這個很正常的,我就是做hr的,試用期頂崗還是試用期的工資,轉正時會再有個機會談薪資的,這個要你到轉正時間前一週向人事部主動提出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正常試用期是正式工資的80%。社保與住房公積金入職30天內。可以查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勞動合同法》《勞動法》

試用期時覺得轉正工資較低,試用期後如何談轉正工資?

8樓:微風

勞動者試用期時覺得轉正工資較低,完成勞動雙方約定的轉正期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的業績或能力等寫成總結,作為調整工資的籌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調整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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