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08-30 11:17:35

1樓:匿名使用者

缺陷責任期是從實際交工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兩年,保修期從竣工之日起計算,不同工程部位的保修期有所不同,相應法規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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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區別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可見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

該期限雖然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能違背以上第七條的規定,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

工程缺陷責任期和最低保修期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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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區別是:

質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責任期是約定的。 法定質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長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則,該約定無效。

而缺陷責任期則可以由發、承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和24個月三者之間自由選擇確定;

質量保修期一般要大於缺陷責任期,特別是對於大型工程。質量保修期對應的是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對應的是缺陷責任。保修責任主要是通過保修、維修來體現;缺陷責任主要是通過扣除預留的質保金來體現。

因此,缺陷責任期內可以預留質保金、到期後返還或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質保金的返還期限,而質量保修期內則不存在預留質保金的問題;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保修責任屬於合同責任,缺陷責任屬於違約責任,兩者有所不同。承擔了缺陷責任並不能免除保修責任,同時,承擔缺陷責任也可能同時承擔保修責任。

拓展資料:

二者的聯絡:

缺陷責任期包含於質量保修期、缺陷責任期屬於質量保修期的一個時間段;

除少數專業工程質量保修期有特別規定外(比如城市道路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工程交付之日起算),通常情況下兩者都是從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兩者的主要內容都是承包人對工程的缺陷進行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保修期:

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

4樓:匿名使用者

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源於2023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在該辦法中不僅對缺陷責任期的概念進行了闡述和界定,而且還對其期限做了描述。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

而保修期卻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概念了。對此2023年6月26日《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有明確的規定。

「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可見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該期限雖然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能違背以上第七條的規定,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

通過上文對缺陷責任期的比較,從本質上來說其區別是很明顯的,前者是發包方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不過從一個角度,即利益,來考慮,如果缺陷發生在缺陷責任期內,對於承包人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包方是可以從質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發生在保修期內缺陷責任期外,那麼對於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通常來講保修期是長於缺陷責任期的,特別是對於大型工程。而我們在日常的一些小專案工程中,常常將缺陷責任期等同於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擬定中混用,或許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不過這對我們進行大的工程來說可能會造成很大損失的。當然對於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將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等於保修期的期限,不過在用詞的時候應該準確,至少作為擬定合同的己方應該明白其代表的含義。

5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來說,工程保修階段包括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亦應該承擔保修義務。但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承包人仍在法定最低保修期或者換約定的保修期履行保修義務。

首先,二者期限不同。質量保修期根據合同約定確定,不能低於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缺陷責任期一般是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其次,二者的意義不同。缺陷責任期滿後,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發包人頒發質量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但是承包人仍然應當承擔保修義務;保修期滿後,承包人無需再承擔保修義務。

最後,二者期限內處理缺陷的程式不同;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缺陷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一般先確認缺陷的責任方,再對缺陷進行處理。而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承擔強制的修復義務,因此承包人應先行處理,之後再明確缺陷的責任方,明確修復費用的承擔主體。

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區別是什麼

6樓:華律網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7樓:芒果愛橙子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為取回保證金後,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8樓:匿名使用者

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如下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質量保修期視工程專案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工程專案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於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專案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質量保修期沒有關係。

此外,施工企業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建築工程缺陷責任期是幾年,工程缺陷責任期和最低保修期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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