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書有效嗎,簽了工傷賠償金協議書還能再起訴嗎?

時間 2021-09-03 06:57:14

1樓:未來法律

您好:《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可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但對於職工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當事人對協議有異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無效

一、在未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對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做出協議的;

二、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甚至是在用人單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的;

三、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2樓:

如果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述、應當有效!

簽了工傷賠償金協議書還能再起訴嗎?

3樓:一意孤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訂立合回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解除。吳答某與公司簽訂的的《工傷賠償協議》中的賠償款金額過低,明顯不利於吳某本人,有失公平原則,可以申請法院撤銷此賠償協議,重新到法院起訴要求工傷賠償。

如果這個賠償金協議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可以起訴。另外要看賠付的內容了,如果只針對工傷這塊,你還可以就民事賠償堤出起訴。這也是員工8項權利之一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由於工傷涉及到人身問題,即使簽訂了工傷賠償金協議書,如果與工傷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存在重大誤解等情形,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 工傷賠bai償協議只要在賠償待du遇不低於法定標準的zhi情形下,dao是具有法律效力版的。雖然賦予工傷私了的法律效力,權由於有的勞動者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或鑑定完畢後,又存在《合同法》第54規定之情形,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2、  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認定工傷後,支付待遇主要由社保機構承擔屬於公權性質,用人單位支付就業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屬於私權性質;對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用人單位將承擔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屬存粹的私權性質。就單位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私了並未損害國家的利益,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6樓:上海劉律師再線

可以撤銷原協議後再起訴

工傷賠償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7樓:匿名使用者

凡是在國家規定的報銷範圍之內的都是可以報銷的

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籤訂是否有效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工在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願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後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籤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9樓:吳欽霞律師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屬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以上規定明確了,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調解書內空不合法時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10樓:天池絕煞

簽訂的話還是要有公證人在場最好,簽訂了也是有效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私了”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規範對當事人具有強行性,在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又作出許多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約束。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什麼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反之則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籤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籤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因工傷鑑定十級,老闆叫私了,並簽了私了協議書,賠付7.8萬元,約定18年四月前給清,我諮詢了一下要賠付10萬多,我想反悔,請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工傷仲裁調解協議,工傷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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