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法律體現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法條有哪些

時間 2021-09-03 06:58:15

1樓:劉永方律師

1、我國現行法律體現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只有《消費者權益保**》第55條。

2、《消費者權益保**》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於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2樓:河邊做肘子的

除了一樓說的之外還有一個規定在《食品安全法》之中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4樓:永存之罪

你歸納的很詳細,應該沒了。

首先賠償理論上只涉及民法上的債權問題。而我國的立法原則是補償原則,就是你損失了多少賠償你多少,懲罰性賠償只能作為例外存在。具體的要件包括行為人主管的故意,且一般是負有社會責任的企業所承擔的。

故而範圍很小,散見於消費者權益保**,由侵權行為帶來懲罰性的補償也是我國立法上的創舉……第一次因為侵權之債而不是違約之債獲得懲罰性賠償。

5樓:安鏘

《消費者權益保**》是肯定的,除此之外還有《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食品安全保**》及《旅遊安全司法解釋》中都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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