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國有土地使用權禁止採取拍賣方式出讓

時間 2021-09-05 02:39:01

1樓:戚廣利

沒有法律依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禁止採取拍賣方式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樓:中地數媒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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