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扣押工資怎麼辦

時間 2021-09-06 11:20:30

1樓:華律網

勞動者如果被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以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

直接撥打12333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受理。

3樓:京城少華

可以**給記者,或者找勞動仲裁機構或者**讓他們幫助解決。

4樓:

留著證據直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普及一下相關的勞動法知識吧: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因此,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限於提供了專項培訓和商業祕密上的,你的

一、二情形都沒有涉及違約金事宜;

2.根據38條規定,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是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提前三十天,對於情形二,公司無權就遲到扣員工工資,扣除的工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根據你說的沒有籤勞動合同,還可要求雙倍工資要求。因此,兩種情形都不合法。

3.解決途徑,最快的是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一般會立即返還。還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結果可以起訴到法院。

5樓:官汲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因此,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限於提供了專項培訓和商業祕密上的,你的

一、二情形都沒有涉及違約金事宜;

2.根據38條規定,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是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提前三十天,對於情形二,公司無權就遲到扣員工工資,扣除的工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根據你說的沒有籤勞動合同,還可要求雙倍工資要求。因此,兩種情形都不合法。

3.解決途徑,最快的是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一般會立即返還。還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結果可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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