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債務,其清償的原則是

時間 2021-09-10 07:40:02

1樓:匿名使用者

c,理由嘛

、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處理的方法是

第一步: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第二步:如果不足清償時,再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第三步: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那麼就只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方法是:

第一步: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

第二步:然後清償普通債權。

2樓:無明妄動

c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負得有債務的,繼承人應當以被繼承人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所承擔的債務進行償還。不足部份如果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4樓:嚴效禹

c. 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遵循什麼原則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國採取概括繼承製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一併由繼承人享受。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也應當負責償還。

6樓:法律快車

1、有限清償原則。

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人)應繳稅款與所欠債務不負無限清償的責任,而僅僅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原則。

我國的繼承製度體現著養老育幼的精神,不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中,法律都要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給予照顧,並不得取消他們必要的遺產分額。與此相一致,在清償稅款和債務方面也應保護他們的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61條強調: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其目的在於防止公民利用遺贈形式轉移財產,從而損害國家和債權人的利益。

7樓:幹楚說嫣

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

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

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方式有哪些

司法實踐當中,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有兩種方式:

(1)先行清算與清償,然後分割遺產。

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首先從遺產中清算出遺產債務,並將清算出的相當於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後在遺產有剩餘的情況下,繼承人可根據各自應繼承的份額,分配剩餘遺產。

(2)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

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應先根據他們的應繼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後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遺產債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各繼承人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如果這個繼承人當中有法定繼承人,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債務,那麼不足清償的部分,再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他們所取得的遺產的份額來清償債務。如果沒有法定繼承,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那麼就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自己所得到的遺產的比例份額,來清償債務。

這兩種方法相比,當然第一種方法是最簡單最方便,而且是不容易產生,跟債權人之間是不容易發生糾紛的,第二種辦法就比較麻煩,很容易產生糾紛,這是遺產債務的分割方法。

8樓:芥末留學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繼承法》司法解釋:

6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9樓:巢思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

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

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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