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按法定繼承可以分得遺產嗎

時間 2022-03-04 06:45:1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定繼承順序,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就輪不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但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遵照這一規定,第二順序繼承人,也是可以適當分得遺產的,但必須經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意,或者通過法律手段繼承這部分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如果想優先被分配遺產或者全部繼承遺產,最好要有有效遺囑。

如果沒有有效遺囑,或者在過世後,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又不滿遺產分配,可以起訴至法院,被告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舉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扶養或未盡力的證據,和你盡了全部撫養的證據。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對被繼承人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應如何掌握?

3樓:淮安薛峰律師

本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應繼份額的分配原則。遺產分配原則,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遺產如何進行分配的原則。應繼份,是指繼承人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應該分得的份額。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遺產分配的一個總的原則。在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贍養義務等方面條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時,所應繼承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平均分配遺產。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遺產,這時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等額的不同分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屬於這種特殊情況的繼承人,必須要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沒有獨立生活**或其經濟收入難以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

"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尚無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病殘等原因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對於這種繼承人,應根據其生活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程度來決定應照顧的界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盡主要扶養義務",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擔了主要勞務,或主要負擔其生活費用。有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顧體貼。對以上兩種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是針對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且被繼承人又需要接受繼承人的扶養,而繼承人卻不盡扶養義務的情況而言的。這裡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本條最後一款規定,允許繼承人之間協商,對遺產作不均等的分配。這體現了繼承人之間的團結互讓精神。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不違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各個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

4樓:長沙金龍律師

多分,少分,數量上,比例上有對比啊。如本來是平分,對於盡義務的多少進行一定的量化,在比例上計算傾斜。

5樓:京城李律師

適當多分,由法官根據案情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6樓:萬凝絲

這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比如某一繼承人多年來一直贍養被繼承人,照顧起居,而其他繼承人只偶爾看望被繼承人,就符合這條標準啊。

7樓:正義公益律師

你好,屬於自由裁量。有法官決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怎麼分配

8樓:華律網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9樓:到永久

如果丈夫只有這10萬的遺產,分配方案如下。

1、他的第一順序繼承有:妻子、子女、父母。

2、分配的遺產:10萬。

3、分配份額:各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分配方案。協商不好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其中失去勞動能力的子女應當多分得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

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10樓:潘均律師

一、首先,要明確一點,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就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遺產,不考慮順位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其次,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遺產怎麼分配?

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這時,就要考慮順位的問題,首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這裡就有一個重要問題:哪些人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哪些人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確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後,一般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但在特殊情形下,也會適當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1樓:夏律說法

被繼承人死亡後,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平均分配的,有些特殊情況,可以多分,不分,或者少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 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是平均分配遺產的,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或者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或者經各繼承人協商同意時可以不均等分配。

12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__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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