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為什麼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時間 2021-09-12 00:23:28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和原告處於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許被告自行取證,很容易造成毀滅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出現。這種規定是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自行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因此,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及其訴訟**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的。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對被告及其訴訟**人收集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以證據證明其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行政行為,是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先取證,後裁決”,即行政機關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收集的證據作為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決定一旦送達生效,行政機關則不應再自行收集證據。

因此在訴訟程式中行政機關也不能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證據。如果行政機關先作出行政行為,等行政行為被訴到法院後,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先裁決,後取證”,這就等於縱容行政機關在程式上違法,是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悖的。因此被告及其訴訟**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證據。

這樣規定,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輕率、片面地作出行政行為,並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2樓:汲廣英武巳

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證據規則,是指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不得再行取證或不得擅自取證,否則在涉訴後其自行收集的證據將被認定為無效證據或瑕疵證據的證明規則。

之所以在行政訴訟中確立這一證據規則,除了取決於行政程式法上的“先取證,後裁決”規則外,還因為行政訴訟中的原被告一般都處於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處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許被告在訴訟中可以自行補充證據,“一會助長行政機關不負責任草率處理問題的作風;二是個別行政機關為了不敗訴,帶著框框取證,甚至行使行政權力採取誘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給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造成困難”。

簡單地說,其

一、認定行政行為是否有充分證據應當以作出行政行為時為時間標準,而非作出之後。

其次,行政訴訟中,允許收集證據,容易導致非法取證。

第三,容易導致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容易草率,沒有證據即作出行政行為,而在行政訴訟中補充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為什麼不得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呢?

3樓:圈住的情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行政機關和原告處於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許被告自行取證,很容易造成毀滅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出現。這種規定是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自行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還規定,**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因此,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及其訴訟**人是可以收集證據的。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對被告及其訴訟**人收集證據作了嚴格的限定。

擴充套件資料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所以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但在行政訴訟中,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相比,原告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套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難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但這一原則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不能完全解決實踐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舉證期限問題作出了具體解釋。

新規定指出,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規定提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證明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規定指出,原告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同時,這一司法解釋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特殊情況需要補充證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等問題,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人包括參加訴訟的利害人嗎

4樓:張偉傑律師

《行政copy訴訟法》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bai,du被告及其訴訟**人zhi不得自行向原告、第dao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可以看出,只要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都是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 被告可以向原告收集證據嗎

5樓:商標註冊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證據的規則,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後不得為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證據,否則其自行收集的證據將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證據的證明規則。從而肇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而被人民法院撤銷或確認違法。它不僅作為被告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行為準則,同時亦為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被告自行收集證據的效力進行認證的規則。

根據“行政案卷排除規則”行政機關為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式中已經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為證據。如果被告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隨意地去補充收集證據,則等同認可被告可以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行政程式中,行政機關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充分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自行向原告收集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中國法制出版社 我國 行政訴訟法 第34條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此外,行政訴訟法 第35條還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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