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行政訴訟中必要的共同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

時間 2021-09-16 06:14:09

1樓:小聰二郎

你好,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在這種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共同訴訟人。

2樓:棟天賦

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當事人必須共同訴訟,法院必須一併審理的訴訟形式。

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

3樓: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第一,概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程式。《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三,關於共同被告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樓:班丘友靈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對共同訴訟中原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我們稱之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的,稱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說,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實際就是訴的主體的合併。這與訴的客體合併是不同的。

根據共同訴訟成立的不同條件,可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的訴訟,它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兩種。

共同原告有以下幾類

(1)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被行政機關在同一處罰決定中給予處罰,被處罰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的;

(2)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該法人或組織及其負責人在同一處罰決定中被給予處罰,兩者均不服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兩個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對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處罰而提起訴訟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處罰人和被侵害人雙方均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上述四種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訴訟的,另方(即未提起訴訟的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到行政訴訟中,而不應作為共同原告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

(二)共同被告的情況主要指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針對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違法行為聯合作出處罰決定,被處罰人不服而提起訴訟,該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均應為被告。

人民法院可以將其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行政案件認定為共同訴訟嗎?

5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必須要經過當事人同意。《行政訴訟法》第2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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