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問題

時間 2021-05-06 00:29:13

1樓:王元頁

複議維持的,原告不同意,法院依職權把複議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不會列為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七十九條 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

行政訴訟中,關於共同被告的問題。

2樓:鬆君飛翔

行政訴訟中,共同被告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共同被告是兩個以上被告在同一個案件中的合併,屬於訴訟主體的合併,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所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3樓:匿名使用者

題中並沒有說原告不同意把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其為第三人。。。。。題裡的東西很片面,還有理解可以和必須這兩詞。

同作出一具體行政行為。。。責任應該是連帶的

4樓:小酒浸梅子

我也覺得是 b,而且實際中我們就是這麼做的。

行政訴訟案拒絕回答追加的被告第三人擔出的問題可以嗎?

5樓:12345申紅

行政訴訟案是不可以拒絕回答追加的被告第三人提出的問題的。當場必須解決回答人家的問題。

6樓:繁榮昌盛新中國

你好,非常高興可以為你解答問題。

可以拒絕回答。

7樓:大明

可以,因為這是第三人的權利,不過,判決中極有可能讓承擔不利於第三人的責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必要時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嗯,這歌行政訴訟案中你可以拒絕回答,這個是您的權利。但是至於能否影響案件還是要看證據說話的。

9樓:珈藍修敏

他們是有權利拒卻回答追加的被告第三輪當初的問題的

10樓:孔雀翎

不行。如果你拒絕回答的話,在經過法院釋明後,還不回答視為認可。

11樓:cb請舉手

這個訴訟案拒絕回答追加第三被告人單出問題可,這個要看是不是主要證人?

12樓:青研

不可以打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但是追加的第三人也需要回答問題的。

追加共同被告和追加訴訟第三人有什麼區別

行政訴訟被告是否有權申請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

13樓:李鎮男

行政訴訟中被告有權申請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只要該第三人確實與被訴行政行為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du訟法》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zhi訴訟的具體行dao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

答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最高院的《解釋》中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但是,實踐中法院多列第三人沒有錯誤,而如果少列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會發還重審,所以你提的問題還很少遇到.相關的法律也沒有具體規定.一般都會允許其參加訴訟.

原告起訴時如果認為需要有第三人的話,就可以直接在起訴狀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會依職權去掉的.

如果出現你所說的情況,我感覺原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請,法院如果不允許,應當下書面決定,該決定應當可以複議.但沒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也極為少見.

1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內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容,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

可以由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是否可以申請複議,法律沒有規定。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牽涉 多名被告怎麼辦?

16樓:山歌

第一,看牽涉到的被告與正在進行的訴訟是否有關聯。若無關聯,則不可合併為一個訴,原告與多名被告間的糾紛應另行起訴;第二,若有關聯,則看多名被告與原告間的糾紛和正在進行的訴訟是否可分,若為可分之訴,則可以申請法院追加,也可以另行起訴;若為不可分之訴,則應當追加為共同被告。

17樓:匯法網

可以要求追加被告,至於是否能追加被告,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行政訴訟案中,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但沒有被原告列入被告和第三人,法院應該通知或追加第三人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所以,法院應該追加第三人。

19樓:長沙縣律師

當事人可以申請追加,法院也可依職權追加

20樓:燕昊穹

<《行政訴訟法》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該通知其以什麼身份參加

21樓: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版

政行為權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參加訴訟:

(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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