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辭職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賠償嗎?

時間 2022-01-04 10:35:07

1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在公司裡職級以上人員離職是一定要做工作交接的。

如果公司拖延的話可能有以下原因:

1、公司希望你留下——這種情況如果你供職的公司前景可以的話,不妨留下來,不過你要提出在公司的成長需求,可以提供你學習,晉升,發揮的空間,搞清楚公司希望和你自己希望你成為什麼樣的人

2、還沒有找到能接替你崗位的職員——不妨在等等,或者你也可以給公司推介人選,但還需與公司協商一個時間期限

3、公司耍賴希望你自離——相信應該不是這麼回事!

你離職前要考慮清楚,自己接下來的人生計劃,社會也好公司也好都不歡迎流動性太大,不穩定的員工,這樣對你自己也不好。

其實在那家公司工作都一樣,先搞清楚現在這家公司的發展前景怎麼樣。往往越是你認為不理想的地方才是真正鍛鍊人和讓你成長的地方。

我通常把那些非常正規和完善的公司稱為養老的地方,因為往往這些工作很少讓你有獨立思考和操心的,會使你安逸滿足,漸漸你會在這裡迷失自己!

呵呵,個人拙見!

2樓:陳總

問下以前的同事就行了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有賠償嗎?

3樓:華律網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4樓:歸哪兒去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勞動者自行辭職,屬於自己的原因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辭職: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辭職,用人單位無過錯,沒有補償金;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個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個人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個人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個人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個人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全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如果單位拒絕,你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還不賠,並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通過仲裁解決,你可以要求單位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如果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就是隨時可以辭職嗎?

6樓:小魚教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可以隨意辭職。

第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

第二、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係。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第三、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擴充套件資料:

訂立情形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第一(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圓點李豐光律師

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解約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什麼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

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係。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即:

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否可以隨時提出辭職?

10樓:韓飛律師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是一樣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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