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調動工作,這樣合法嗎

時間 2022-01-08 14:55:11

1樓:

視情況而定,如果調動的比較離譜的,比如從一個城市調動到另一個城市或者原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有約定而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變更的,那麼屬於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建議當面諮詢律師,並委託律師處理!

2樓:李永輝律師

勞動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實質內容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單位單方變更是違法的。

3樓:黃豔紅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公司調動工作地點未經本人同意,如果不去就按曠工處理這樣合法嗎?我要怎麼處理?謝謝

回答不合理!公司這樣做是違約行為,調崗一般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能調的。不然也要先通知,讓員工做好準備。如果不同意公司要開除的話是違法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更多4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對勞動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瞭解,該情況具體依據合同約定,是否規定單位不能隨便變更工作地點,整理出以下內容,以供參考:

1、具體依據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單位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單位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單位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未經勞動者同意,用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變更。

2、同時,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3、但若單位單方面降低員工的工資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單位剋扣你的工資為由提出離職,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員工一個月工資。

以上列舉若是覺得有所幫助,請順手點選採納!

你好,公司調動工作地點未經本人同意,這樣合法嗎?我要怎麼處理?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公司這樣做是違約行為,調崗一般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能調的。不然也要先通知,讓員工做好準備。如果不同意公司要開除的話是違法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樓:黃豔紅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公司調動工作地點未經本人同意,如果不去就按曠工處理這樣合法嗎?我要怎麼處理?謝謝

回答不合理!公司這樣做是違約行為,調崗一般都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才能調的。不然也要先通知,讓員工做好準備。如果不同意公司要開除的話是違法的,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更多4條

用人單位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調離原崗位,是否合法?

7樓:帝國づ月長石

這要看怎麼掉了,按照某小品說法:你要能從街道辦,刺溜掉到***,全家跟著都燦爛......

一般來說,還是要看勞動合同

若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員工崗位,則單位強制更換員工崗位,未能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視為單位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給員工一定補償。

如果規定了勞動範圍,如技術,市場,未能明確工種的,則可以調換,但是調換必須遵循:不超出合同限制範圍(如市場的不能掉到技術部等),不能超過原有工作強度,待遇不得低於現有工種。否則同樣視為違約。

不過就lz所說,恐怕單位並非採取強制變更工種,而是採用變相逼迫員工自己離職或者調換工種。

所謂「一朝天子一朝臣」,老總已換,當然新老總肯定是希望將自己的親信安排在重要部門,一般換領導,單位大換血是常事。

目前,第一,可以考慮作出一定業績,然後和新領導搞好關係,一方面讓他看到你有能力,一方面可以讓他覺得你還是可以用的,不是一個和他對著幹的(俗稱業績+拍馬屁,現在混社會,不但要有能力,還需要會拍馬屁,缺一不可)

第二,如果走法律流程,那就比較麻煩。可以勞動仲裁,或者想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但是有一點要知道,現在不是談論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走法律可以暫時保住現有工作,或者得到賠償,但是隨後,公司一旦狠心辭退你,補償你一筆錢你就得走,現在工作難找,而且到新單位肯定不會有現在待遇好(因為需要你從頭做起)。

月長石給你一句話:能忍則忍,忍一時風平浪靜。儘快和新領導搞好關係,以後再回到原崗位上也不是難事。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否合法應當以你的勞動合同是否約定固定工作崗位來判斷,如沒有約定且並不影響工資報酬的,合法。

9樓:

我老婆被中石化加油站聘用,聘用時工資不高,就為的離家近,現在加油站要把她調到幾十公里外去上班,如果不去就是你離職,這行為在勞動法里加油站是麼行為?我該怎麼辦

10樓:山野柴胡

用人單位因故調整員工的崗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條款中,就變更崗位簽定變更協議,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樓:制己制理

調離原崗位,必須經過勞動者同意,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合同,違約行為,要支付經濟賠償

12樓:西子虎

一、看你們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公司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但是應走一定程式。

一般而言,你們公司不是法盲,其「變相」進行,一般不會有程式性問題。

故,此事你可根據約定和規定交涉,但是,原則上還是用腳投票,如果不投票,就努力基於現狀做好工作!

也許以上等於沒有說,但是這是事實!

浙江王律師

未經本人同意單位惡意調動工作崗位是否合理 50

13樓:胡漢山

1、你有權決定不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在爭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還要與勞動者簽訂變更書,之後要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

2、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具體手續需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若干張等

4、只要沒有與單位簽訂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合同已到期還是應該繼續上班的

未經同意公司擅自調離原部門 變更崗位的法律意見

1 根據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你的崗位一般即認為是你具體的工作內容,從你的描述來看,你的 勞動合同 中也明確約定了你的工作內容。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不論是從法律規定角度,還是從 勞動合同 角度,都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合同約定內容。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單方改變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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