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了工傷,傷殘鑑定公司需要賠償嗎

時間 2022-01-19 22:25:09

1樓:匯法網

工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賠償:(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賠償程式:

1、如果已經繳納過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後則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認定工傷之後,發生傷殘的由勞動部門指定的機構作傷殘鑑定,按照鑑定等級,計算殘疾補助金,另外誤工費、醫療費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部門所屬的社保機構會將錢發下的。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這個情況,單位一般不會申請工傷認定的,這個時候,員工一般要自己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之後的程式跟上面的一樣,只是到時錢由單位出。

3、與所在單位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程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4、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5、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6、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但這一般很難。

2樓:五哥回答

如你所述,屬於兩個關係, 工傷認定屬於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行為,傷殘鑑定屬於民事行為,鑑定錯誤造成無法申請工傷,可以向其索賠。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發生工傷致殘,公司不給申請傷殘鑑定,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鑑定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原單位要不要給予一定的賠償

4樓:小魚教育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應該是沒有的。但有醫療費那些。不明白的話,可以在律伴諮詢下律師 。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但應給醫療費,誤工費。

工傷傷殘鑑定下來了,可是公司 不賠償怎麼辦

7樓:天津市劉律師

屬於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給付工傷待遇,包括傷殘方面物質補償,及工作待遇。

8樓:七臺河李陽平

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9樓:

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裁決維權。

10樓:法律人

去勞動局投訴,如不處理,申請種草

11樓:雅盛法律

認購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有社保局承擔工傷待遇的支付

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支付,單位不支付的可以起訴到法院

公司不配合做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自己做勞動局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12樓:匿名使用者

1、自己申請工傷鑑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2、自己申請做傷殘鑑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

(2)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題目中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3樓:落然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先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認定辦法》,材料齊全的應當45日作出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書下達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根據鑑定等級判斷賠償數額。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 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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